本帖最後由 釋大寬法師 於 2013-9-22 10:47 編輯
受
[陳義孝佛學常見詞彙]
人類的感官與外界接觸時所產生的感受。受有三種,即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
[獅子吼站阿含經簡註]
1.感受。例如苦的感受、樂的感受、不苦不樂的感受。
2.此指受受觀念注專,即專注觀察因外境影響所產生的種種感受之變化。
3.對境而產生之感受。
4.此指受受觀念住,即保持在自己的感受上看到受的變化。
5.此指受受觀念處,即保持在自己的感受上看到受的變化。
6.能有感受的。
[佛學大辭典 (丁福保)]
(術語)梵名Vedānā,領納所觸之境之心所法也。
[佛光阿含藏]
即取。
受(vedanā)(巴),感覺之意,然依經文文脈與巴利本原文,則作「取」(upādāna)(巴)較為妥當。upādāna 在長阿含經及中阿含經中往往譯作「受」,雜阿含經五「受」陰,新譯作五「取」蘊。
[阿含辭典 (莊春江)]
1.感受,另譯為「痛」。2.執著,為「取」的另譯。
[佛光大辭典]
(一)梵語 vedanā,巴利語同。又譯為痛、覺。可分為二:(一)心所之名,為五蘊之一。俱舍宗以受為一切心遍起的心所之一,乃十大地法之一;唯識宗則認為是五遍行之一。「受」係根(感官)、境(對象)、識(認識之主體)三者和合之觸(即接觸感覺)而生。換言之,受,即領納之意,亦即領納違、順、俱非等之觸,及外界之對象,以此而感受苦、樂等感覺之精神作用。故「受」為外界影響於生理、情緒、思想等,所產生之痛癢、苦樂、憂喜、好惡等感受,由此有利(順)、不利(違)、無利害關係(俱非)等境界,產生相應之苦、樂等主觀感受,而引起遠離違境、追求順境等一連串愛欲活動。
對受之解釋,諸論有異,如:(1)據俱舍論卷一載,領納所隨之觸,稱為受。(2)據順正理論卷二載,領納所緣之境,稱為執取受;領納所隨之觸,稱為自性受。(3)據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載,就領納所緣而論受之義,謂一切之心、心所皆稱為受,特別是指領納隨觸。(4)據五事毘婆沙論卷下等載,領納所緣之境,稱為受。(5)據成唯識論卷三、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末等載,受不能緣俱生之觸,故領納順、違等境界之相,為其本義;此說有駁斥前列四說之意。
關於受之分類,有諸種說法。據雜阿含經卷十七記載,受有:一受、二受、三受、四受、五受、六受、十八受、三十六受、百八受、無量受等。(1)一受,受之自相雖有苦、樂、捨等三種,然苦受屬於苦苦,樂受屬於壞苦,捨受屬於行苦;一切皆苦,故稱一受。(2)二受,心受、身受合稱二受。眼識乃至身識等前五識之感受屬肉體之受,故稱身受。第六意識之感受屬精神之受,故稱心受。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五列有諸家對心受、身受之解釋,如:1.無分別為身受,有分別為心受。2.緣自相之境為身受,緣自相、共相之境為心受。3.緣現在之境為身受,緣三世之境、無為之境為心受。4.緣實有之境為身受,緣實有與假有之境為心受。5.於境一往取為身受,於境數數取為心受。6.於境暫緣即了為身受,於境推尋乃了為心受。7.依色而緣色為身受,依非色而緣色、非色為心受。8.世友論師謂一切之受皆為心受,而無身受。(3)三受,依受之自相而有所分別。即領納愛、非愛及非上記二種之觸,而生起苦、樂、捨等三種感覺。1.樂受,對可愛境之感受。2.苦受,對不可愛境之感受。3.捨受,又作不苦不樂受、非苦樂受。乃對非可愛、非不可愛境之感受。(4)四受,依界繫不同而有所分別。1.欲界繫受,又稱有味著受,屬於自體愛相應之受。2.色界繫受。3.無色界繫受。4.不繫受。後三項,又稱無味著受,屬於不相應之受。(5)五受,又稱五受根。依身、心受之自相而有別。1.樂受,又稱樂根。指五識相應之身悅,及第三靜慮的意識相應之心悅。2.喜受,又稱喜根。指初二靜慮及欲界的意識相應之心悅。3.苦受,又稱苦根。指五識相應之身不悅。4.憂受,又稱憂根。指意識相應之心不悅。5.捨受,又稱捨根。指身、心之非悅、非不悅。(6)六受,又稱六身受、六受法。指經由六根,六識得以覺知六境,復由根、境、識等和合之六觸,產生眼觸所生之受乃至意觸所生之受。(7)十八受,又稱十八意近行受。計有六喜意近行、六憂意近行、六捨意近行等。謂喜、憂、捨等三受以意識為近緣,各活動於色、聲等六境,乃有十八受。(8)三十六受,又稱三十六師句。謂前項十八意近行各有染品、善品之別,如六喜意近行之中,有順染受之耽嗜依及順善受之出離依。(9)百八受,謂前項三十六受各有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之別。(10)無量受,由上述各家所說之此受、彼受等,可知受之相復有無量之別。〔雜阿含經卷十三、法蘊足論卷九、卷十、發智論卷十四、成實論卷六、卷八、俱舍論卷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大乘義章卷七、雜集論述記卷三、卷五〕
(二)為十二緣起之一支,稱為受支。為幼年少年時期對苦、樂等相之了知。說一切有部基於分位緣起說認為幼年少年時期雖覺知苦、樂等相,然尚未生起淫愛,此期之位即稱為受;此係以五蘊為體,而非以受為體。於唯識大乘之看法,則以無明及行為「能引支」,識乃至受之五支為「所引支」;又以無明及行為「能熏」,識等五支為「所熏」之種子。亦即識、名色、六處、觸等,由於無明、行而影響阿賴耶識之種子,稱為受。〔中阿含卷二十四大因經、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卷九十三、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
(二)為取(梵 upādāna)之舊譯。乃煩惱之異名。(參閱「取」3092) p3096
[中華佛學百科全書]
又譯痛、覺。
(一)心所名︰五蘊之一,十大地法之一,五遍行之一。即領納違、順、俱非等之觸及外境而感覺苦樂等的精神作用。關於受,諸家所說不一,茲略述如次︰
(1)小乘所說︰謂受即領納自所隨之觸。《俱舍論》卷一云(大正29‧3c)︰「受,領納隨觸。」《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大正28‧981c)︰「受句義者,謂三種領納。(一)樂,(二)苦,(三)不苦不樂。即是領納三隨觸義,從愛、非愛、非二觸生,身心分位差別所起。於境歡、慼、非二為相,能為愛因,故說名受。」
另外,《順正理論》卷二謂受有二種︰{1}執取受,謂能領納自所緣境。{2}自性受,謂能領納自所隨觸。其中觸為近緣,故就領納隨觸為自性受而非領納所緣。意即就領納所緣之義而言,一切心、心所皆可稱為受,因此特以領納隨觸為受之義。
(2)大乘所說︰以領納所緣之境為受之義。《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1c)︰「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意謂受不能緣俱生觸,因此應以領納順違等境界相為其本義。《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末)亦云(大正43‧331a)︰「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關於受的分類,有若干種。依《雜阿含經》卷十七所述,有︰
(1)一受︰意指所有的受皆悉是苦,故說一受。蓋受之自相雖有苦、樂、捨三種,然而樂受屬於壞苦,苦受屬於苦苦,捨受是行苦,一切皆苦,因此總說為一受。
(2)二受︰指身受、心受二種。前五識的感受在身,稱為身受;第六意識的感受在精神,故稱心受。《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五解釋身受與心受之別時,舉有多說。即{1}受在五識身者稱為身受,在意地者稱為心受;{2}無分別為身受,有分別為心受;{3}緣自相之境為身受,緣自相、共相之境為心受;{4}緣現在之境為身受,緣三世及無為之境為心受;{5}緣實有之境為身受,緣實有與假有之境為心受;{6}於境一往取為身受,於境數數取為心受;{7}於境暫緣即了為身受,於境推尋乃了為心受;(8)依色而緣色為身受,依非色而緣色非色為心受;{9}尊者世友認為一切受皆是心受,無有身受,但依五根而轉者,恆以身為增上緣,故稱之為身受,依意根而轉者恆以心為增上緣,故稱之為心受;{10}謂有心受而無身受,但若依三根而轉,取和合之境,則稱身受,取不和合之境則為心受;{11}身受與心受有寬狹之別,即是身受者亦皆是心受,但有是心受而非身受者,如緣補特伽羅,及緣法處所攝色、心不相應行、無為法等,但依內事執取其相而起分別,是為心受而非身受。
(3)三受︰指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係約受之自相而分別者,亦即領納愛、非愛及非二之觸而產生的苦樂捨三種感覺。《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二舉尊者法救之說,云(大正27‧730b)︰「樂受、苦受,有上有下,有利有鈍,有躁有靜,諸上利躁者名樂受苦受,諸下鈍靜者名不苦不樂受。」
(4)四受︰指欲界繫受、色界繫受、無色界繫受,不繫受,係從界繫之不同而作分別者。其中,欲界繫受又稱有味著受,係與自體愛相應之受;餘三者又稱無味著受,屬於不相應之受。
(5)五受︰指樂受、喜受、苦受、憂受、捨受。五識相應的身悅及第三靜慮之意識相應的心悅,稱為樂受(即樂根);初二靜慮及欲界之意識相應的心悅,稱為喜受(喜根);五識相應的身不悅,稱為苦受(苦根);意識相應的心不悅,稱為憂受(憂根);身心的非悅非不悅,稱為捨受(捨根)。此係約身心而細別受之自相。
(6)六受︰謂眼觸生受、耳觸生受、鼻觸生受、舌觸生受、身觸生受、意觸生受。即由眼觸乃至意觸所生的受,係約眼等六根門所作的分別。
(7)十八受︰又稱十八意近行受,即六喜意近行、六憂意近行、六捨意近行。亦即喜、憂、捨三受以意識為近緣,各行於色、聲等六境,故總成十八受。
(8)三十六受︰係就十八意近行更分別染、善二品而成,又稱三十六師句。即六喜意近行,有順染受的[HK3809-9]嗜依與順善受的出離依之別,六憂意近行及六捨意近行亦各有順染受與順善受之別,故總成三十六受。
(9)百八受︰指前項三十六受各有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之別,合計有一0八受。
(10)無量受︰如上述各家說此受、彼受等,可知受相更有無量之別。
(二)指十二因緣之一的受支︰謂於幼年少年時期了知苦樂等相。說一切有部依據所謂分位緣起之說,將幼少年時期既能了知苦樂等相而未起淫愛之位,稱為受。此係以五蘊為體,而非以受為體。如《俱舍論》卷九云(大正29‧48b)︰「已了三受因差別相,未起淫貪,此位名受。」《大乘義章》卷四亦云(大正44‧549c)︰「匍匐以後,未有色愛,但有食愛,名習一愛,自斯已來,判為受支。」
然而,唯識大乘以無明及行為能引支,識乃至受等五支為所引,又以無明及行為能熏,識等五支為所熏的種子。亦即識、名色、六處、觸等,由於無明、行而影響阿賴耶識之種子,稱為受。《成唯識論》卷八云(大正31‧43c)︰「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瑜伽師地論》卷九云(大正30‧321c)︰「此種子是後有受種子之所隨逐。」
◎附一︰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三章(摘錄)
所謂原始佛教內心作用代表的分類,仍為前之五蘊說中之後四蘊,即以心之要素,認為受、想、行、識之四要素,若自心心所之分類觀之,則最後之識,謂為心王,其他三者,是為心所。茲以基於此種分類為主,略說明其特質焉。
第一受(vedana^)云者,若自現今心理學言之,則為併合感覺與感情之用法。綜之,當為近於感情者,抑或可直視為表示一般感情之名稱耳。蓋受之原語為vedana^,雖由於vid(即知)之一語而來,但與其謂為智識之知,毌寧謂為「感」而知之。惟「感」則含有快與不快之情,此其所以名之為受也。又如佛說,受有三態,即苦、樂與不苦不樂。自現今心理學言之,為快、不快與中庸之三感情。據吾人所知,印度思想史中,分感情為如斯三態者,實自佛陀始也。顧如佛說,此三感情,雖為心理的事實,然晷刻之間,亦莫克維持其當體,嘗相互移轉,由苦而樂,由樂而苦,由不苦不樂而苦樂。似此轉變不休,故感情之不足依賴,亦即以此。佛陀以受為苦之總觀,專力於感情之抑制,實亦基於此種理由也。
◎附二︰和[HK3815-13]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五蘊中的「受」(vedana^)也被譯為覺。近代,通常譯為「感情」、「感覺」。從它含有「感情」、「感覺」兩種意思來看,它與近代的心理學關係非常淺。到了阿毗達磨論書時代,它被明確地定義為「領納性」。從這個定義再來看「受」這個譯語,其所強調的包含性,正是它的本質。亦即受是受納性。色是感覺性的、直觀性的,而收納色的,即是受。這種受若沒有感動,則不會生起。作為色的花,所以被收納,是因為花在被感覺時,也同時被感動。
沒有不與感情結合的感覺,也沒有不與感覺結合的感情。但將感情視為如此,是基於它的收納性的特徵而說的,如果忽視這點,而將受解為感情,則不能說是正確的。
古經註中,將受分為苦、樂、不苦不樂等三類,但在將它解為心理學性的快、不快、中庸的感情之前,我們必須探討它是否為主觀狀態(或態度)的感情。在無我的立場上,不允許有感覺的主體或主觀。「感受」是法,我們有經驗性的感受,但「感受」本身不應說是我們的。我們看到花感覺到喜悅,這種常識性的經驗,要由於被喜悅感受的花與喜悅地去感受花才能成立。
「被喜悅感受的花」,是一種特殊的形色,存在於樂受之中。被除去這種感受的形色,應是抽象的。只要是存在的花,必定存在於受之上。因此「喜悅地去感受花」,並不是對與感受無關的形色以喜悅的主觀態度對待,而是指在樂受上對某朵花的樂受。就花而言,「花是美麗的」;就受而言,「花被感覺為美麗的」。像這樣雖分別為客觀或主觀的,但實際上指的是同一件事物。在此一相同的事物上,感覺性的,稱為色;被感受的,稱為受。
另一方面,同樣的花若被感覺是悲傷時,相同的花無論在樂受、苦受上都存在。在這種意義上,相同的花,雖然有不同的感覺,卻不成為問題。如果不是在其中的一種受之中,則花不會存在,受如果不同,它們就不是同一的花。如果這種客觀界及主觀狀態都被排除,則將受解為心理學性的感情,是極為不當的。
心理性的感情雖被視為是將客觀存在的花感受為美的體驗,但那朵花並不是沒有美醜的花,而是美麗的花。不可能將不美的花感覺為美的。具體上,美麗的花以及感受花美麗的體驗,是同一的。抽象的分之為主觀的與客觀的之時,才是心理性的感情。因此,受是比感情還要根本性的,是一切存在的「法」。若立於無我的立場而探討受容性,就必須如此解釋。
在五蘊的註釋經中,是以六入處註釋受。亦即受是指由眼觸乃至耳鼻舌身意觸而生的六受。與此相似的說法在述說六根六境無常的經典中也有,其後發展為以根境為緣生識,三事和合生觸,由觸生受,在見(眼)與被見者(色)之間有被見的關係(觸),而以此關係為受的條件,受必然與被見者(乃至被觸覺者)結合,因此它不是與境分離的主觀狀態。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十三;《增一阿含經》卷十二〈三寶品〉、卷四十六〈放牛品〉;《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二;《五事毗婆沙論》卷下;《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大智度論》卷三十六。(二)《中阿含》卷二十四《大因經》;《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十地經論》卷三;《順正理論》卷二十六;《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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