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議 ... 106年(2017)內政部 宗教團體法 草案 第五十八條 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列冊輔導"。 前項輔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 "列冊輔導" 是指 ... "列冊管訓" ? 還是..."列冊勞改" ?? 真不敢相信這是2017年 "民主政府" 推行的法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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