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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第九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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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lxg20130220
時間:
2017-5-27 20:54
標題:
[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第九章智
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 第九章 智慧品(上)
丁六、智慧品,有三:
戊一、衔接第八章而说产生智慧之教义,戊二、如是产生智慧之方法,戊三、获得智慧。
戊一、衔接第八章而说产生智慧之教义
此前诸支分,佛为智慧说,故欲息诸苦,当生空性慧。
从(菩提心利益)迄(静虑品)之间,皆为圆满智慧之资粮因,能仁曰:此诸品皆为产生智慧故。《摄清净法经》云:“以禅定之意识,能观照诸法实相——究竟义。”此义又于《菩萨学集》云:“禅定知如实相,是佛陀所宣说。”故欲止息自他之痛苦,应生起真智慧,一切轮回之痛苦,是由业及烦恼生,此诸烦恼又从实执性执我为实而产生。《六十如理论》云:“若承许实有,生可怖贪瞋。”以证悟空性之智慧,断除实执性,将能平息一切痛苦。《摄清净法经》云:“智慧乃善解法之自性,真实超越三界尽无余。”自心了悟空性,对他人诠释空性后,将消除他人痛苦。《菩萨心释》云:“故诸瑜伽士,若修习空性,心喜利益他,应无艰难事。”空性扎实修习后,将消除痛苦。
戊二、如是产生智慧之方法,有三:
己一、认识智慧体性,己二、趣入无我之智慧,己三、破斥所断之实执。
己一、认识智慧体性,有二:
庚一、抉择二谛,庚二、有境(心识)成办菩提道。
庚一、抉择二谛,有二:
辛一、二谛体性之理论,辛二、断除诤论。
辛一、二谛体性之理论,有三:
壬一、二谛之分析,壬二、二谛之体性,壬三、能量心之区别。
壬一、二谛之分析
世俗与胜义,许此为二谛。
世俗见蔽障真实义,为诸错乱者欲成办世俗之真实性,故说世俗谛。《入中论》云:“愚痴蔽障自性谓世俗,任何造作为不实之相,云何世尊宣说世俗谛?造作转成实体是世俗。”胜义:是圣者无相之智慧,圣者所证悟之义是胜义。《辩中边论》云:“是圣者之境界。”欲承许世俗、胜义为二谛。
壬二、二谛之体性
胜义非心境,说心是世俗。
《二谛论》云:“帝释天!云何胜义谛?若是身、口、意之对境,则不承许是胜义谛,而日世俗谛。胜义谛超越世俗遍一切智之智慧对境。”或谓:心之境界是胜义。应不能成立,因“心”能蔽障现见真实相,欲许是世俗,乃善天论师之主张,智作慧论师与遍照护论师认为:心具分别,是无明性,非真实境。此“心”在《辩中边论》云:“非真实是遍执,三界之心与心所。”是三界之心与心所故,非如来之境界,且不相违圣者智慧之所证悟。经云:亦非诠释为佛陀智慧之境界,胜义之密义乃无论任何解说都不能成立为真义谛之意义。是故,无论如何解说都不能证悟,乃无任何执着安立无相之智慧之名,故谓证悟。《消除阿阇世之忧悔经》云:“大王!不见任何法,乃见真实义,大王!现见真实义即无所见。”亦不相违二经之说法。
壬三、能量心之区别,有三。
癸一、补持伽罗之分类,癸二、超越之次第,癸三、能害之理论。
癸一、补特伽罗之分类
世俗现见二,瑜伽士、凡夫。
诸注释所诠释,实践二谛之世间者──补特伽罗,现见有二种姓:一、具有止观禅定之瑜伽士,二、不具禅定之凡夫。又可诠释为具足三无我智(译注:三无我智指?一、人无我。二、诸法无能所取和他体之空。三、诸法实有空)之任何一种人,和不具有无我智之人。
癸二、超越之次第
世间诸凡夫,瑜伽士所破。复因慧差别,层层更超越。
世俗二种姓中,诸世俗凡夫主张:“一神论”与“心是常”等见解,世间瑜伽士主张非一神,具诸原因之故,且心无常,(剎那)转变成他性故,瑜伽士破斥世俗之学说。瑜伽士又分为说实有部、唯识说和中观学说三者,依心识所理解之宗义,其诸多差异依循上述之次序了知,愈后之学说超越愈前之宗义。
如是说实有部者有二支:一、缘取极微无方分。二、能取识,于剎那之间能见胜义谛之主张。唯识之理论:“若六方组合一体,极微亦转成六方,若六方了知是一,实物亦成极微。”以此言之,唯识说超越而破斥说实有部。若不成立所积集之微尘故,则不成立能积之粗体,若不成立此粗体,则当不成立“能取、所取”二说。唯识学者主张,无“能取、所取”,成立自证识,为胜义谛之见解,中观学者于本论,诠释破斥自证识等之理论而超越之。
癸三、能害之理论
二者所许喻,不观察果故。
善天论师承许世俗、瑜伽二者,诠说为世俗共许之譬喻,因此不须“观察与分析”以成立所立宗义。于此,世俗凡夫之心识中,如是所显现之对境,产生谛实故,又如何成立此诸错乱心识?世俗与瑜伽士二者皆欲许不谛实,犹如幻化等之譬喻。以破斥诸实有论者之心识中,既为现相且又真实性──即虚妄。故此诸实有论者之心识若成立实有是错乱,则一般凡夫又何须说?遍照护论师谓:断除诤论──“所谓果位”等义之解说。
辛二、断除诤论,有二:
壬一、依世俗作断诤,壬二、依胜义谛作断诤。
壬一、依世俗作断诤,有五:
癸一、断除不趣入菩提道,癸二、断除不诤于所断之境,癸三、以量说明,
癸四、断除与经教相逢,癸五、断除无穷过。
癸一、断除不趣入菩提道
或谓:若诸法非真实性,则无法从布施等六度获得菩提果,故将不愿实践菩提行?云:诸法虽于“胜义谛”中无真实义,然而,以不鉴别之方式──世俗中诸法实有故,为求成就菩提果,实践布施等六度波罗蜜,故不相违。
癸二、断除不诤于所断之境
世人见外境,妄执为真实,而非如幻化,与瑜伽士诤。
倘若实体外境,显现于世俗凡夫与瑜伽士之心识,岂有何诤论?实体之现象虽然相似,世俗凡夫现见色等实体,因为分别见执着为真实性,不了知诸法如幻化,而瑜伽士了知其如幻化,故世俗凡夫与瑜伽士相互诤论。
癸三、以量说明
色等现量境,共称非正量,不净而谓净,彼等真虚伪。
或谓:色等外境以现量成立,故与“虚伪”──不真实相违?应不相违。诸色等外境仅为世间共称之言,若以正量观之,则非真实,身不净与无常等事实,若以世间共称而说,皆认为净或常之思想,故是虚伪性。《三昧王经》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诸根若正量,圣道复益谁?”
癸四、断除与经教相违
引导世间义,佛说无常法,彼诸非剎那,岂不违世俗?
瑜伽量无过,待世见真实,定观身不净,当违世间见。
若诸法无自性,佛说实体乃剎那无常之自性,是为何?其密意:“仅从显现主体作思考,目的乃为引导世人──渐次地贪着实体义,佛陀开示实体是无常,世尊宣说我与我所,为其密意之趋势,如是宣说蕴、界、处亦是无常。”于究竟真实义言,一切实体亦剎那间无实,以剎那灭之理论破斥“剎那是谛实”、“剎那是永恒”。若谓剎那不存在于世人之感受故,亦相违于世俗之说?虽然世俗凡夫认为其不存在,然而于世间瑜伽士仅现证无人我之际,可显现剎那之觉受,是故,于世俗中“不存在”为无过失。或谓:现见剎那,而承许称为现见真实谛岂不相违?相对于世间之常、乐、我、净等学说,瑜伽士现见剎那性,而说为现见真义谛,故“剎那”之同义异名是胜义故。复次,“世俗凡夫”乃相对于“瑜伽士”而言,若现见真实性,则瑜伽士必定了悟女身不净,当相违于世俗凡夫执着女身清净之义,是善天论师之诠释。
癸五、断除无穷过,有四:
子一、断除当不获得福德之过,子二、断除不转世投生之过,
子三、断除无善恶业之过,子四、断除善行无实义之过。
子一、断除当不获得福德之过
如幻佛福德,尽如实有佛。
或谓:诸法皆无真实性──自性空,则佛陀亦具虚幻性,供养如幻之佛陀,将不生真实之福德?尽如汝自己承许世尊之实有性,供养世尊后,获得实有福德体性;反之,如是供养如幻之世尊,故获得如幻之福德乃无过失。
子二、断除不转世投生之过
众生若如幻,如何死后生?自众缘聚合,至当生幻相。
为何长相续,众生成实有?
倘若众生如幻相,其死后如何再投生?乃投生之众缘聚合;自从众缘聚合后,乃至当如幻而投生,故众生亦类似为无实性。既然如此,为何仅见如幻之长时相续,如执着众生是实有?喻如:分别如幻相续之长、短亦成过失。
子三、断除无善恶业之过
幻人行杀等,无心故无罪,具有幻心者,生福德罪业,
诸咒无功能,不生如幻心,种种因缘生,如幻亦种种,
一缘生一切,毕竟此非有。
若谓:任一有情对其他有情之杀害、供养等行为,犹如幻化人对幻化人之杀害、供养等行为,与“无善、无恶”相似?曰:如幻之士夫犹如幻之杀害、供养等造作者,因无心,故“无善、恶业”等业相。若具有如幻之心的有情如是造作,造作者且具实有慈悲、瞋恨等之心,当产生福德、罪业,至于区别“心”之有无在于:一、如幻之原因,乃诸咒等无法具有发心之功能故。二、既然不生如幻之心,若有情之心具实有性,当产生善恶之心。诸法虽虚妄(无自性),观待不同之因,则生不同之果,如是,从错综复杂之因,当产生诸多不同之幻化果。唯独一因(或一元论)能产生诸异熟果,无论如何是不存在的。
子四、断除善行无实义之过
若胜义解脱,如世俗轮回,佛亦当轮回,菩提行何用?
诸缘若未断,幻化亦不灭,诸缘若断灭,世俗亦不生。
倘若以胜义谛而言,一切众生亦具自性涅槃,而又生存于世俗轮回中,如是道理相似,故从现象面观之,佛陀亦当轮回,故菩提行有何作用?若是诸外缘不断灭,则如幻诸相亦无法遮除,众生不断绝形成轮回之因,故当轮回。诸佛因断灭诸产生轮回之因,虽处其中亦不具轮回之自性。谓“亦”之辞,更何况胜义谛──亦自性不生。或善天论师主张:佛陀出现世间,乃宿昔愿力所致,非不断除投胎轮回之因,此谓无过。智作慧论师主张:若不断轮回之因,于无尽轮回中,亦不能断除如幻之世俗相;若断灭投胎轮回之因,于世俗中,亦不可能有轮回自性。修习证悟(空性)──真实义,故依次灭除无明等十二因缘,是以佛陀不投胎轮回。遍照护论师主张:虽然如幻之佛陀亦缘生于众生之实有福德相,若众生无具福德相,于世俗中亦不遇如幻之佛陀。
壬二、依胜义谛作断诤,有二:
癸一、断除若无错乱识则无能取,癸二、断除若不成立错乱之根本则无轮回。
癸一、断除若无错乱识则无能取,有二:
子一、敌论者之主张,子二、答辩。
子一、敌论者之主张
尔时无错乱,以何缘幻境。
有相唯识者或谓:尔时(无自性之智慧)若无错乱识,当以何识缘取幻相?
子二、答辩,有三:
丑一、相似诤论,丑二、破斥答辩,丑三、适当之义。
丑一、相似诤论
尔时无幻相,彼时当何缘?
尔时,汝唯识者,所取境如幻相之境界,若无谛实,彼时所取之“幻相”又如何缘取?此诤论与汝之质难相似。
丑二、破斥答辩,有二:
寅一、破斥心欲许现相,寅二、破斥非心义二者之实体,
寅一、破斥心欲许现相,有二:
卯一、设立唯识宗义,卯二、破斥彼说。
卯一、设立唯识宗义
若所取有他,彼相即心识。
倘若所取境(徧计所执境)不真实,且又承许实有其它能取识(译注:以能取识缘取所取相,是自证现量),则内心显现之境相,容许为心识(自证识)所缘取。
卯二、破斥彼说,有三:
辰一、诠说自证识之妨害,辰二、不能成立自证识,辰三、断除遮阻自证识之妨害。
辰一、诠说自证识之妨害,有二:
巳一、正行,巳二、能立不成立。
巳一、正行,有二:
午一、自证识之妨害,午二、断除错乱。
午一、自证识之妨害
尔时心即幻,彼时如何见?世间怙主说,心不见自心。
心如剑刃利,如是不自割。
尔时若心识与所取幻相是同一实体,则此时无“能见识”与“所取境”二者,故由何识见何物?世间怙主亦于《楞伽经》云:“剑刃不自割,手指不自触,心亦不自见。”《宝髻经》云:“剑刃无法自割剑刃,手指无法自触手指,心亦无法现见自心。”尽如剑刃不自割,如是心亦不自见。
午二、断除错乱,有二:
未一、譬喻不成立,未二、譬喻之意义不相似。
未一、譬喻不成立,有二:
申一、破斥灯火之譬喻,申二、破斥青色之譬喻。
申一、破斥灯火之譬喻
犹如灯自体,如实明照性,灯火非所明,不为暗所蔽。
或谓:犹如灯火能如实明照自体,如是心识亦能明了自心?灯火非自行明照。何以故?明照作用之前,必遍及不明现——黑暗,从灯火刚明现时,无黑暗之“蔽障”——无不明晰故。《中论.根本颂》云:“灯火何体性?存在无黑暗,云何灯明照?除暗是明照。”
申二、破斥青色之譬喻
水晶依他青,青性不依他,如是亦得见,依与不依他。
非青成为青,无自所作性。
以青色为喻,如水晶须依其它青色物,才能映现青色。青琉璃之青色性,则不须依其它青色物,以其本来存在。白色水晶必须观待其它实体才能转成青色,如青琉璃之青色性,不须观待其它即能转成青色体。如是,或谓现见瓶、柱等任一实物之显现与了知,须观待其它。而自证识譬喻之灯火与苦乐,并非不须观待其它,非如是说法。青琉璃之青色体,刚刚形成之剎那,即成立青色性;而非青色性之实物,不能自性创作青色自体故,与灯火之自照和自明之譬喻不恰当,上述乃西藏一学者之说法。智作慧论师主张:青琉璃之青色性转变成青色体,非不观待其它,而必须观待其基因?倘若从自体之基因——主体由非青色性转成青色体,而又不须观待其它?自体之基因须转成青色体,此说乃不可能,因自体改造自体相违故。
未二、譬喻之意义不相似
若谓灯自明,能说识自证,谓心本自明,何识知而说?
若以世俗名言谓:灯火自体明照自体,故诠说识自体能自证知;以胜义谛而言,心识能自体明现自体,则以何识了知如是说法?故譬喻之意义不相似。
巳二、能立不成立,有二:
午一、现量不成立,午二、比量不成立
午一、现量不成立
若谁亦不见,明照与不照,说彼亦无义,如石女儿娇。
倘若依真义谛而言,自证、他证二者皆不成立故,亦不可得他识体之心识,故诠说灯火自明照、瓶柱不自照之差别,亦不具实质意义。譬如石女之女儿明媚与否是无意义。
午二、比量不成立
若无自证识,心识岂忆念?相系他经验,忆念如鼠毒。
唯识者云:倘若无自证识,则自己之意识岂能忆念(过去之认知)?应不能忆念?故以忆念之因相,当成立自证识?中观者云:此说未必,意识自体虽未曾经验,然而从其它众生之经验可联想而产生忆念,喻如:虽未领受鼠毒之侵袭,然而从他人间蛇声之因缘,所引申之惊骇,比测衡量后而能忆念。
辰二、不能成立自证识
明见具他因,故心识自明,涂炼成眼药,见瓶不见药。
或谓:具足禅定等其它诸缘,心识能现见远处之他物,故心识明见近身之事物乃合理?曰:未必如是,譬如涂抹修炼而成之眼药,能见深藏地下之宝瓶,却不能见涂于眼眶之眼药;此说虽不随顺于某一家《入行论》之大疏,却是寂天论师之旨趣。
辰三、断除遮阻自证识之妨害
尽诸见闻识,于此不遮除,遮此谛实见,彼转成苦因。
或谓:既无自证识,亦无他证识,故全无“见、闻、觉、知”等心识?云:尽所有之见、闻、觉、知,皆唯“现相”(非真实),于世俗皆非所破斥之对象,中观宗乃遮除此诸(见、闻、觉、知)持执谛实见者,因为此谛实见乃转成痛苦之因。《入真实义》云:“贪瞋等诸敌,执谛实之过,若遮此自生,岂生彼诸过?”
寅二、破斥非心义二者之实体
幻相非离心,亦非全无异,若实岂非他,非他则非实。
所取境如幻相,除心识外,非其它外在(徧计所执)之实体义,且非“他”──外在实义,然而亦不观察心性,故不可诠说为与“心”相同或相异之实体?云:若是实体,云何“非相同于心或非相异于心”?或是相同于心之实体,或是相异于心之实体,而非“同一且相异”于心。虚幻境相转成非实体,因为类似此幻相之实体不可能存在故。
丑三、适当之义
幻相非实有,所见如能见。
尽如唯识宗亦主张所取境如幻相,亦非实有所取境,虽言心意非谛实──无自性,然而名言仅显现于能见者。
癸二、断除若不成立错乱之根本则无轮回,有二:
子一、设立诤论,子二、破斥彼说。
子一、设立诤论
轮回依实法,其它如虚空。
倘若(所取、能取)二现相之轮回,其错乱之根本是“无分别之识”──依于实有真实义之体性,则此二现相,除所依于轮回之实体外,其它类同虚空──无显现“能取、所取”之实体。
子二、破斥彼说
无实若依实,云何有作用?汝心无助缘,应成独一识。
若心离所取,众生皆如来,设立唯识义,岂有何功德?
〔有 法〕:能取、所取二现相。
〔所立法〕:如依实体故──“能、所”取之实体,岂具显相作用?应无显相作用。
〔因 支〕:二现相无实体之故。
因此,汝唯识宗义,云何“识”?无所取相之助缘,应成为唯一无二能取所取之智。尔时之心识,若远离“能、所取”,彼时一切众生皆成如来。如是二所取相,依于轮回而设立唯识之真谛,岂有何目的?于轮回中“究竟义”──唯识之真谛不成立故。
庚二、有境(心识)成办菩提道,有二:
辛一、了知世俗如幻成办菩提道,辛二、了知胜义空性成办菩提道。
辛一、了知世俗如幻成办菩提道,有三:
壬一、正行,壬二、所修道之自性,壬三、修道之结果。
壬一、正行
虽知法如幻,云何遮烦恼?如彼幻变师,亦贪变幻女。
幻师于所知,未断烦恼习,故见彼生贪,空性熏习弱。
修习空性故,应断实有习,修习无所有,后亦断空执。
或谓:虽了知一切法如幻,为何能遮转诸烦恼?尔时彼魔术师对于所变现之幻女,为何亦产生贪恋?答辩之:魔术师对于幻境,尚未断除烦恼之习气,故现见幻女之时,魔术师对于空性之熏习太微弱故,而贪恋幻女等所知之对象,虽了知如幻空性,然而未证悟诸法空性,故应从贪爱之习气中醒悟。若长久修观了知诸法空性之熏习,当能断除诸法实执之习气,而且了悟所谓:“‘空、不空’皆了不可得。”如是修习,后时当能断除空执或虚妄执,且于全无所执中,不可能产生烦恼,故与魔术师不相似。
壬二、所修道之自性,有二:
癸一、境毕竟不成立,癸二、心识毕竟不可得。
癸一、境毕竟不成立
尔时谓无实,不得实体法,无实离所依,云何住心境?
尔时云何实体?观察而且破斥之,谓“无实”,即不可缘得实体法;此时,设立无实体,其所依是远离观待性,而显现于心境,既无实体云何安住?如本无石女之子——彼是无死。
癸二、心识毕竟不可得
尔时实无实,不住于心境,彼时无他相,无缘最寂灭。
尔时“实与无实”二法,皆不住于心境,此时,无“实与无实”二相,或非”无与无实”二相,亦非以上两种除外之第三种聚相。若修习究竟义,则无能缘境之心──最寂灭,即涅槃、佛智。《入中论》云:“无余所知薪,燃尽。佛法身,无生亦无灭,灭心彼身现。”亦容诠说:佛陀无智慧(无谛实)之义。《入行论大疏》云:“平息一切分别见,故为寂灭,而非如火之熄灭。”于四边见,能缘之心──无能取境之分别心,谓之极为寂静。或谓:“无心”等是无“能取、所取”分别之义,而非“无智慧义”。
壬三、修道之结果,有三:
癸一、虽无动念亦能成就利众生,癸二、虽作者逝世亦能完成所作事,
癸三、虽无心亦生福德。
癸一、虽无动念亦能成就利众生
摩尼如意树,如是能满愿,有情与愿力,诸佛显现身。
或谓:如是佛陀当不作利他事业,因为无利他之心念故?如意宝珠和如意树,虽然不具分别之心念,然而其本身具足之能力,结合众生之福报因缘后,自然能满足众生愿。为求调伏有情之清净心(佛陀),和菩萨为利益众生之愿力,故显现佛身成办利益众生。
癸二、虽作者逝世亦能完成所作事
喻人修鹏塔,塔成彼即逝,虽灭经长时,犹具灭毒等。
随修菩提行,成就正觉塔,菩萨虽入灭,能成众生利。
或谓:菩萨行者逝世后,即无具菩萨之愿力,尔时彼能具足利他乃不合理?云:无过失,譬如昔有婆罗门族名为桑固,于佛塔修习成就大鹏鸟之本咒后,随即逝世,历经长时之后,彼佛塔亦具息灭毒害等功能。菩萨随顺菩提之行为──资粮道和愿力等故,成就佛之塔庙,而修行者──不住于世之菩萨,即涅槃后,虽无欲成办利他之(分别)心,然而彼佛塔亦能成办一切利他之事,故彼此不相违。
癸三、虽无心亦生福德
供养无心者,云何能得果?何故住涅槃,经说相等故。
世俗与真谛,经说皆得果,如真实世尊,具如是果报。
声闻众或谓:世尊若无心,供养世尊,如何具足福德之异熟果?应不能获得。云:未必,何以故?供养现世之佛陀或已涅槃之佛陀,其功德相等。《绕佛塔功德经》云:“任何供养现世佛,或已涅槃之佛塔,心具清净平等性,所得福德无差别。”世俗人以心意供养有心之世尊,或以胜义意供养无心之世尊,皆可得果报,此乃经典所诠说。譬如汝供养真实世尊,欲许如是真实福德果报;我亦供养如幻佛陀,故允许产生如幻之福德,是无过失。于此谓“无心”,是无“能取、所取”之分别心。《入行论大疏》云:“远离世俗心之世尊。”
辛二、了知胜义空性成办菩提道,有二:
壬一、诤论,壬二、答辩。
壬一、诤论
见谛故解脱,何须见空性?
声闻分别有部或曰:修习以现量现见四圣谛之无常等十六行相,则能从业、烦恼中解脱,现证了不可得之空性有何用?应无作用!
壬二、答辩,有三:
癸一、经教之总义,癸二、详说答辩,癸三、结论。
癸一、经教之总义
何故经中说,无慧无菩提?
何以必须现见空性?经云:“自‘无此证悟空性之智慧,则无菩提果;具有真实法性之思惟者,无法修习般若波罗蜜多’,至‘不断除结生烦恼之习气’之间,任何声闻罗汉欲求转成善逝,缘觉欲求转成如来——法王,此二者若不依于无生法忍,当不能证得圆满菩提。”
癸二、详说答辩,有三:
子一、敌辩设立空性不成立,子二、成立大乘经是佛说,子三、成立胜义道。
子一、敌辩设立空性不成立
大乘若不成。
一、声闻之神变。二、转化成大菩提。三、同一涅槃道。四、显现我慢者。此四种之最末一种,自身未现证圣谛而贪着于自己之宗义,某一或谓:大乘非佛说,故不成立可相信之大乘经典?
子二、成立大乘经是佛说,有二:
丑一、质问特殊之原因,丑二、破斥彼之答辩。
丑一、质问特殊之原因
汝教云何成?
汝小乘经典──《四阿含》等经论,云何能相信是佛所宣说?
丑二、破斥彼之答辩,有二:
寅一、破斥经典之理由,寅二、破斥佛说之理由。
寅一、破斥经典之理由,有二:
卯一、破斥是经典之理由,卯二、破斥非经典之理由。
卯一、破斥是经典之理由
何立敌皆许?初汝亦不许。何缘相信彼?大乘亦相似。
立敌若成真,吠陀亦成真。
或谓:《四阿含》等经典,容许相信为佛说,何以故?”立敌两方”皆承认《四阿含》为佛说?一、为何大小二乘之教义,是汝所说之立敌二者?二、或任何二者?
首先依立敌二者观之:最初汝尚未信受小乘宗义之前,《四阿含经》应非佛说,因为彼时汝不成立《四阿含经》为佛说故。或谓:正法脉不断地流传,从听闻等缘故而信受?任何一种缘件,致使汝信受《四阿含经》为佛说,大乘亦以同样缘件,成立为佛说,因为正法脉不断地流传。其次,依任何二者观之:若任何其它二者皆承许各自为真实,则外道吠陀等诸经,亦可信受为真实之经典。
卯二、破斥非经典之理由
大乘具诤故?外道于《阿含》,自他于教义,互诤悉应舍。
或谓:大乘具诤论之缘故,非信受之经典?则一般而言,诸外道对汝之经典具有诤论,佛教十八部派内部各自对于其它派之《阿含经》宗义,亦具有诤议故,因此,岂应舍弃《阿含经》?
寅二、破斥佛说之理由
凡语入经藏,欲许为佛说,云何汝不许?大乘经教义。
若因不解一,一切皆有过,则当以一同,一切成佛说。
诸圣大迦叶,未尽解佛语,谁因汝不解,弃舍大乘教?
谓:凡语入经藏……等三偈颂,智作慧论师认为其乃他人所附加者,非寂天论师之《入菩萨行论》本文,确认其为某人所作。有一说云:本论于此提及,其后亦多所叙述,故能在此引述。如是部派佛教学者或谓:开示任何增上心学,编入经藏,开示戒学,归于律藏,开示慧学不相违于论藏,皆欲许为世尊之教义。大乘教义无上述之叙说,故非佛说?
云:则《解深密经》等大乘经典,多为诠释戒、定、慧三学,汝等岂不欲许《四阿含经》为佛说?为何不承许?或谓:有一部大乘经为佛说,如《般若经》等宣说诸法无自性,此诸经典无具足佛说之上述三种内涵,故谓非佛说?《大乘庄严经论》云:”摄入经藏故,显现于律藏,甚深且广泛,无相违法性。”此诸大乘经论亦具有佛说三种内涵,为汝等所不了解。倘若汝等不了解如《般若经》所具足佛说之三种内涵,而形成一切大乘经皆非佛说之过失;则《解深密经》等大乘经,等同于汝之经典(《阿含经》),且具足佛说之内涵,为何一切大乘经典非佛说?理由相似。
倘若大乘经典,与《般若经》等为佛说,大迦叶等大阿罗汉理应了悟,而此诸阿罗汉仍不了悟,故非佛说?云:大乘经典所诠释之文义,即使大迦叶等诸阿罗汉,亦不能透彻理悟,因其具有极甚深妙义,谁能因汝不理解,而主张大乘经典乃非佛说?《大乘庄严经论》云:”种种无限之身相,云何愚昧者决定?”或者诠释:迦叶等阿罗汉不能测知大乘经义,汝不能了悟故,谁将以此为理由,而谓大乘经典非佛说?以不成立之理由立论,亦当不成立。
子三、成立胜义道,有三:
丑一、不修习胜义之过失,丑二、修习胜义空之利德,丑三、结论。
丑一、不修习胜义之过失,有三:
寅一、不断除烦恼不可能得涅槃,寅二、虽断烦恼亦不得涅槃,寅三、心断灭亦重新产生。
寅一、不断除烦恼不可能得涅槃
教本是比丘,比丘难安住,心具诸所缘,涅槃难安住。
住持根本佛法是比丘罗汉,诸心具诸所缘──不证空性,故比丘罗汉亦难安住佛法,彼诸根本乃因不断除烦恼。比丘不断痛苦亦难安住涅槃,不能证得空性之故。
寅二、虽断烦恼亦不得涅槃
断惑即解脱,瞬间应成彼,此诸虽无惑,犹见业功能。
或谓无爱取,决定无后有,欲爱非烦恼,如痴云何无?
因受缘生爱,此诸亦有受,具所缘心识,受亦住其中。
或谓:类似罗汉虽未证空性,然而修习蕴、无常等人无我之法,故能断除烦恼,从痛苦中解脱?云:获得有余涅槃之阿罗汉,因为断除烦恼之缘故,能瞬间无痛苦地解脱。若承许上述所说,彼诸阿罗汉虽无烦恼,类如目犍连明显一例,现见前世业力痛苦之说。倘若未断除烦恼之时,暂且不能从痛苦解脱,然而舍弃此身寿命之行为,应能解脱。或谓:彼诸无三有之近取因──欲爱,一定能解脱?云:如彼诸阿罗汉为所知障所蒙蔽,故尚非染污无明,如是蕴、业、非染污无明之阿罗汉,为何没有染污无明?彼诸阿罗汉亦实有受。具执实有之“受”因缘,绝对产生爱。
寅三:心断灭亦重新产生
舍空性之心,暂灭亦复生,犹如无想定,故应修空性。
云何舍离证悟空性之心?是具所缘之心,故安住于一境,而转成贪着,此贪虽能暂时灭除,然而后时重新又产生;如住于无想定天人之寿命,禅定中其心暂且灭除贪着,出定后重新又产生。故欲尽除一切痛苦,唯修习空性。
丑二、修习胜义空之利德,有二:
寅一、成就二利,寅二、断除二障。
寅一、成就二利
为悲愚苦者,由贪惧解脱,成办住轮回,此是空性果。
若自己证悟空性,则对诸愚昧于空性而产生痛苦之世俗凡夫,引发悲悯心,为求愚夫从“贪着轮回之安乐”,“畏怖轮回之痛苦”二边而解脱。安住轮回之理趣,成办无量之利他事业,此是修空性之结果。
寅二、断除二障
空性能治彼,烦恼所知障,欲速成佛者,云何不修空?
对治“遍一切智”之障碍──烦恼与所知二障之阍暗,故修习空性。欲迅速获得一切种智,为何不修习空性?务必修习之。
丑三、结论
不应妄驳斥,如上空性理,故不应怀疑,如理修空性。
不论“证悟、不证悟”空性,若实有如是功过,则不应驳斥空性之理论,故不应怀疑──成佛之道,必须修习空性。
癸三、结论
执实能生苦,于彼应生惧,空性能息苦,云何生畏空?
若作是念:畏惧空性故,不修习空性?云:任何“执持实有”之思想能生一切痛苦,故应对其产生畏惧。修习“无生之空性”,能止息一切痛苦之力量,对空性为何产生畏惧?故不应产生畏惧。
己二、趣入无我之智慧,有二:
庚一、人无我,庚二、法无我。
庚一、人无我,有二:
辛一、总义,辛二、详说。
辛一、总义
若我少实有,任何皆可惧,终无少实我,是谁生畏惧?
倘若畏惧者实有少许之我,则对任何境界理应产生畏惧,既然无少许“我”之存在,是谁生畏惧?
辛二、详说,有三:
壬一、总破斥详析五蕴,壬二、别破斥实我,壬三、断除无我之诤论。
壬一、总破斥详析五蕴
齿发甲非我,我非骨及血,非涎非鼻涕,非脓非胆汁。
我非脂非汗,非肺亦非肝,他五脏非我,我非尿非屎。
皮肉皆非我,风热亦非我,九窍皆非我,六识亦非我。
六界诸无常是无自主性之故。
壬二、别破斥实我,有二:
癸一、破斥数论师设立之实我,癸二、破斥持明派设立之实我。
癸一、破斥数论师设立之实我,有二:
子一、诠说破斥,子二、破斥断过之答辩。
子一、诠说破斥
若声识是常,一切时应闻,无所知岂知?如何能谓识?
无识若能知,树亦应能知,是故应决定,无所知无识。
倘若能闻声之识体是常,则一切无声之时,应实有能闻声之识。若承许此说,则能闻识是观待于声尘;若无所知之声(名称),则如何能了知对境?以何缘由能诠说“能闻声之识”?倘若既无所闻知之声,却又具闻声之识体,则树亦应具有能闻声之识体?故无所知境,定无能知之识。
子二、破斥断过之答辩,有二:
丑一、答辩之设立,丑二、破斥答辩。
丑一、答辩之设立
若闻性知色,彼时岂不闻?
若谓无声之时,应无(即不存在)能闻声之识,前时闻声之识性,后时无声尘时,了知身等六识,彼二识(眼识、耳识)应为同一识体?
丑二、破斥答辩,有三:
寅一、前过存在,寅二、外相相违,寅三、破斥互不可得因。
寅一、前过存在
若声未近故,亦无彼闻识。
因此,彼识体于认知色体时,为何无闻知声?应可闻声。或谓:未靠近声之故,未闻知声?云:故亦不成立能闻声之识体。
寅二、外相相违,有二:
卯一、设立因相,卯二、喻不成立。
卯一、设立因相
云何闻声性,岂成为眼识?
云何是能闻声之自性?彼岂成为缘取色体之眼识?色、声外相相违故。
卯二、喻不成立
一人立父子,假名非真实。喜、忧、闇三德,非子亦非父。
外道或谓外相相违:观待于前后二对境后,是同一体应不相违。如有一士夫观待其父,设立子之名;观待其子,设立父之名。云:汝之宗义,父与子同一体是假立名,而且非真实性、非谛实。云何色法是谛实?彼外道欲许不显现喜、忧、闇三德平衡之自性,(依中观宗义而言)彼既非子亦非父。
寅三、破斥互不可得因,有二:
卯一、设立因相,卯二、断除不成立。
卯一、设立因相
彼无闻声性,不见彼自性。
缘取色识,不具有闻声性,且无闻声之识(见、闻二识同体之破斥),若实有眼识之自性,则属于可见性,然而实际言之不见眼识之实体。
卯二、断除不成立,有二:
辰一、正行,辰二、断除彼未定性。
辰一、正行
如舞伎异姿,若见色非常。
或谓:譬如舞伎表演各种不同之舞姿,前时能闻声之识体,后时现见相异舞姿,转成缘取色体之眼识?云:能闻识应变成非“常”,转成种种他法之故。
辰二、断除彼未定性,有二:
巳一、敌辩者,巳二、破斥彼说。
巳一、敌辩者
谓异相一体。
或谓:虽然变化成各种相异姿态,然而如前时之(舞者)自性──是常?
巳二、破斥彼说,有二:
午一、行相不同而自性是一体不合理,午二、别相虚妄而总相是真实不合理
午一、行相不同而自性是一体不合理
彼一前未有。若异相非实,云何彼自性?
若谓唯是识,众生应成一。“心”“无心”亦一,类同唯“有”故。
如是同一体性,无论如何,前所未有之同一体性。或谓:显现成相异外相,而且非真实性之同一体?则真实之同一体诠说彼之自性又为何?或谓:唯“识”性是同一体?如是诸士夫具相异之心,亦类似唯“识”故,应成同一体?彼诸具心之“主宰”和无心之“神我”,亦应成同一体,于所知之概念而言,类似唯“存在性”之名故。
午二、别相虚妄而总相是真实不合理
别相成颠倒,云何相似依?
尔时识之别相,缘取色相──眼识,闻知声──耳识等,一切虚妄,是颠倒不实,彼时相似唯“识”之所依,云何总相是同一真实体?决不存在。
癸二、破斥持明派设立之实我,有二:
子一、诠说破斥,子二、破斥彼说。
子一、诠说破斥
持明吠陀外道主张:有一常体──神我之相续心,具有不同物质色法与心识故,为享用者之我。
子二、破斥彼说,有三:
丑一、设立因相,丑二、断除错乱之遍相,丑三、结论
丑一、设立因相
无心亦非我,无心故如瓶。
既是无心之法,即非享用者之我,因为无心之体性故,如瓶、柱等。
丑二、断除错乱之遍相
具有心之故,知应灭无知,若我无变异,心于彼何用?
或谓:唯一真实义体性,虽是无心之体性,然而具有相异心之故,是享用者(神我)?云:不合理,我是不可知之自性,若具有心,应可了知“不可知之我”之思想,应将灭坏且成为无常。倘若我是永恒不变之常体,而且具有心故,则于不可知之我,应可了知。云何造作诸差别相(山河大地诸有情等情器世间),是不适宜?
丑三、结论
无知离作用,虚空亦成我。
如是(徧计所执之)色法性,既是无知之境且又具恒常性,远离所创造之结果,依此而言,欲许为我,则虚空亦应成为我。
壬三、断除无我之诤论,有二。.
癸一、断除业果不合理,癸二、断除空性之慈悲不合理
癸一、断除业果不合理,有二:
子一、敌辩者,子二、答辩。
子一、敌辩者
若我非实有,业果系非理,作业后即灭,谁应受业报?
倘若我为非实有之常体,则业果关系──实际作业者之领受异熟果,应不合理,造业后,因为作业者既已灭逝,故无领受业果之时,则由谁承受业报?
子二、答辩,有三:
丑一、等同诤论,丑二、破斥诤论之答辩,丑三、断除相违经教。
丑一、等同诤论
作者受者异,虽无作者我,汝我皆共许,诤此非无义?
所作业之根本体──此世之蕴体,异熟果之根本体──他世之蕴体,此二者相异,介于此二者之间,无我所造作之业和无领受异熟之我,然而汝等外道,欲许常与色法之实体,我等内道(指佛教)主张无我。若二者皆可成立,你我双方于此诤论,岂不毫无意义?应无意义。
丑二、破斥诤论之答辩
因时具有果,此见不可能。
倘若顺现法受业报(现世受报者),思惟业、果二体性无相异,亦即因体、蕴体具作业之剎那时,现见领受业果,此乃不可能。因为父子不能同时出生。
丑三、断除相违经教
依一相续故,说作者受者,过去未来心,俱无故非我。
正生心是我,彼灭我亦无,犹如芭蕉树,剥析无所有,
如是以慧观,觅我亦无实。
依经教说:自己所作业,岂应由他人领受?诸比丘!此所作且积集之业,应不异熟至彼岸之地界。或谓:由自己已作业之蕴体等领受异熟之说,与业果由作业者领受之说相违?
依经典之密意:同一相续之心体,目的在于遮除毁谤业果,教示作业者即是领受异熟果者。非实有体,不成立恒常之我。何以故?过去心、未来心皆无我,彼诸业果亦过去已灭,未来不生,故无我。然而或谓:生已尚未灭──现在之心是我?第二剎那灭已,应成为无我,准此得知五蕴亦非我,譬如芭蕉树干,若层层剥析后,终究无真实之心,如理观察加以探求,我亦无真实性。
癸二、断除空性之慈悲不合理,有三:
子一、断除修习无境不合理,子二、断除修习无果不合理,子三、断除修习所断不合理。
子一、断除修习无境不合理
若有情非有,于谁起悲悯?信许解脱果,云何虚设痴?
或谓无实有众生,对谁修习悲悯心?既然众生无真实性,如何于世俗安立解脱果位?信许菩提行(福、智二资粮)为所缘境,对诸虚设为“愚闇”──显现错乱者,修习悲悯,不相违。
子二、断除修习无果不合理
无人谁得果?谛实由痴得,为息众生苦,不应除痴果。
或谓无实有众生,由谁修习悲悯而得解脱果?以胜义而言是真实,然而以世俗而言,对法性愚痴──错乱之心识中,有情唯存“现相”,修习唯“悲悯相”,欲许得唯存“果报之相”。
子三、断除修习所断不合理
我慢痛苦因,增长我愚痴,谓不遮除我,修无我最胜。
或谓:悲悯且显现虚妄之有境──愚昧法义故,类同于所遮除之体性──愚闇之我?为止息痛苦而形成之“愚痴”,不须遮除,而且无法遮除,不须遮除唯现相之愚昧果,需要断除实有我执之愚昧,因为此愚昧是痛苦之因,增长我慢等,务须遮除之。或谓:无法遮除此愚昧?实质之办法,即修习“无我”,此乃最殊胜之对治法门。
庚二、法无我,有四
辛一、身念住,辛二、受念住,辛三、心念住,辛四、法念住
《四念住经》云:“文殊!诠说诸法无生,若现见身体如同虚空——无谛实性,身随行于身念住。……如是乃至,受不可得,心唯仅了知‘名字’,若‘善’、‘不善’法皆不可得,法随行于法念住。”如是教说四念住。
辛一、身念住,有三:
壬一、有支之身不成立!壬二、支分不成立,壬三、结论。
壬一、有支之身不成立,有二:
癸一、自性身不成立,癸二、教说实执有身之错误。
癸一、自性身不成立,有二:
子一、破除肢体相繁之自性身,子二、破除肢体不相系之自性身。
子一、破除肢体相系之自性身,有三:
丑一、破除各个肢体是自性身,丑二、破除自性身安住于各个肢体,丑三、结论。
丑一、破除各个肢体是自性身
足小腿非身,腿腰亦非身,腹背亦非身,胸肩亦非身。
侧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内脏亦非身,头颈亦非身。
此中何为身?
云何彼诸肢分成立真实身?皆不成立。
丑二、破除自性身安住于各个肢体
若此身安住,一切诸肢分,诸肢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倘若此身之各部安住于诸肢分,即信乐身之诸肢系着于各肢分,则无肢分之真实自性身,又住于何处?倘若自性之身融合于全身之手等肢体,尽所有各肢体之部分,当可获得实有诸多自性身。(译注:本颂目的在于破斥印度外道自在天神派──壹元论之主张,谓创造者造作山河大地与诸有情,亦承许有情身具有神我之体性,若众生无止尽,则神我亦无数,故造作者之思想具有过失。)
丑三、结论
内外若无身,云何手有身?
无论如何,身体内外若无真实自性身,云何手等肢部实有身?应无自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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