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 斷命曰殺,有情曰生。斷有情命,是曰殺生。但有命者,不得故殺。 或自己殺,或教他殺,或見殺隨喜,均犯殺生戒。 |
犯罪要件 (具緣) | 具五緣成犯。(具備以下五個條件就構成犯了殺生戒) 一、是眾生。(殺生的對象是有生命的眾生) 二、眾生想。(意識知道對方是有生命的眾生) 三、起殺心。(故意起殺心) 四、興方便。(應用種種的殺生方法) 五、命斷。(被殺的眾生命斷死亡) |
犯罪輕重 | 有逆罪、重罪、中罪、輕罪之分: 一、殺父母、和尚、阿闍黎、阿羅漢聖人犯逆罪。 二、殺人犯重罪。 三、殺天龍鬼神犯中罪。 四、殺畜生犯輕罪。 |
犯罪處斷 | 一、犯逆罪者,破戒,失戒體,墮阿鼻地獄。 二、犯重罪者,破戒,失戒體,不通懺悔。 三、犯中罪及犯輕罪者,通懺悔。速到師僧前,發露懺悔。 |
補充說明 | 一、墮胎胎兒死犯殺戒。(懷孕49天以下,墮胎犯中下品殺罪。如果是懷孕49天以上,墮胎犯上品殺罪,破戒,失戒體,不通懺悔。) 二、自殺(殺死自己)亦犯殺戒,與殺人罪同。 |
開緣 | 一 、若營造房屋,誤墮木石殺人,或遙擲瓦石,誤著彼身而死者,不犯。 二、若病狂失心(如見火而捉者)殺生者無犯。 |
解釋 | 凡是有主物, 不與而取,名之為盜。 |
犯罪要件 (具緣) | 一、是有主物 二、有主物想 三、起盜心 四、興方便(用盜法) 五、值五錢(犯重罪) 六、舉離本處 |
犯罪輕重 | 有極重、重、輕之別: 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盜三寶物,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盜國營公有財物者罪重。盜物值五錢者犯重罪。 三、盜五錢以下犯中罪、輕罪。(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
犯罪處斷 | 一、所取值五錢,犯重罪,失戒體,不通懺悔。 二、 取不滿五錢,犯中罪,通懺悔,懺悔可滅犯戒罪,但是性罪(惡業)不滅,須加利償還。 三、 發心欲盜而未取者,犯下可悔罪。取而未離本處者,犯中可悔罪。 |
補充說明 | 常住物,即十方僧眾所共有,若犯盜,應於十方僧眾前結罪,而十方僧眾無量無數,故其罪極大。所以 華聚菩薩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 |
開緣 | 一、與己想(以為 這東西別人已經給與自己了) 二、己有想(以為 這是自己的東西) 三、糞掃(垃圾)想 四、暫用想 五、親厚想(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 六、 誤取 |
解釋 | 淫者男女交媾,以染污心,行穢惡行,名不淨行。與己妻之外一切男女,犯不淨行,是名邪淫。 |
犯罪要件 (具緣) | 一、是眾生(人神鬼畜)。 二、是正境。(凡是淫境,一切制禁。) 三、有染心。 四、起方便。 五、與境合。 |
犯罪輕重 | 與人、非人(鬼神)、畜生,三處行邪婬,犯重罪不可悔; 三處者:口處、大便處、小便處,除是三處,餘處行欲皆可悔。 |
犯罪處斷 | 一、若具五緣成犯者,得重罪,失戒體,不通懺悔,死墮地獄。 二、發心欲行淫,二身相觸,止而不淫者,犯中方便可悔罪。 三、 若欲行淫,身未相觸而即止,犯下可悔罪。若犯手淫,或故意摩觸,皆犯淫戒中輕罪。 |
補充說明 | 又在家居士若自發心,亦可戒正淫,名梵行優婆塞(期間久暫,隨自發心。) 受八關齋戒日或菩薩戒居士,於六齋日應戒正淫。 淫欲能繫縛眾生,無法解脫,令眾生造種種業,受生死苦。為眾惡之源,生死之本。經云此淫欲者,是眾魔境界。 |
開緣 | 一、若睡眠無所知覺。 二、若不受樂。 三、無有淫意。 |
解釋 | 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欺誑他人,名曰妄語。 包括 惡口(以惡毒的話罵人)、兩舌( 搬弄是非、挑撥離間)、綺語(輕浮無意義或包含淫意不正當之言詞)。 |
犯罪要件 (具緣) |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三、起欺誑心。 四、覆實事。 五、言明瞭。 六、前人領解。 |
犯罪輕重 | 一、法說非法,非法說法,及破羯磨僧,破轉法輪僧,犯逆罪。 二、妄言證聲聞菩薩果位,名大妄語,犯重罪,失戒體。 三、妄言見鬼見神,持戒清淨,能習禪定,善通三藏,證得四禪八定,犯大妄語不可悔罪。 四、若小妄語,及綺語、惡口、兩舌等,犯中可悔罪。 |
補充說明 | 薩婆多論云: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俗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惡,則壞法身。 |
開緣 | 大妄語開緣: 一、增上慢人。 二、若說果位不言自證。 三、若急言誤說、病狂亂說。 小妄語開緣:為救護眾生劇苦及性命,或為佛法而自無惡心。 |
解釋 | 具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令人昏醉之酒,皆不可飲用,飲則犯戒。 |
犯罪要件 (具緣) | 一、是酒(飲之能醉人者)。 二、明知是酒。 三、起心貪飲。 四、興方便。 五、酒入口咽咽犯。(即喝一口犯戒一次) |
犯罪輕重 | 一、 自飲 酒犯五戒中不飲酒戒,遮戒,罪尚輕。 二、 釀酒 酤酒(賣酒給他人),犯菩薩戒,罪重。 |
補充說明 | 一、不飲酒戒是五戒中遮戒(預防犯罪之戒),與前四戒性戒(本身就是罪惡)不同,所以沒有破戒、失戒體、不通懺悔之問題。 二、南山律祖云:不飲酒戒、有人於下加 五辛者(蔥、蒜、韭菜、洋蔥、芥末),正文無此。然而既受淨戒,豈能啖食膻臭,理不可也。今按吸煙,亦應判為不可。 |
開緣 | 一、 患重病,別無良藥必須用酒配藥方才可救者。 二、若以酒塗瘡(即外科用藥酒無犯)。 三、食中有料酒,食之不醉人者無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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