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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烏沙彌。應法沙彌。名字沙彌。法同沙彌。形同沙彌 No.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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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釋大寬法師
時間:
2015-4-29 17:02
標題:
驅烏沙彌。應法沙彌。名字沙彌。法同沙彌。形同沙彌 No.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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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律儀要略集註(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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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烏沙彌。應法沙彌。名字沙彌。法同沙彌。形同沙彌。No.005
沙彌律儀要略集註
釋廣化
解釋: 沙彌律儀要略集註 → 這本書的書名,叫做「沙彌律儀要略集註」,其中「沙彌律儀要略」是一本蓮池大師編寫的書。而「集」和「註」的部分,則是廣化法師收集多家註解,編輯而成。
釋 標 題
沙彌律儀要略:
這本書的標題「沙彌律儀要略」六字,分作兩段來解釋,「沙彌律儀」四字是別題,「要略」二字是通題,名為通別一對。茲分釋如次:
解釋: 茲分釋如次 → 分別解釋「沙彌律儀」和「要略」如下。
沙彌律儀者,即本書的內容,為「沙彌」所受持的十條戒「律」和二十四章威「儀」。此四字為本書特別專用的標題,所以叫做別題。此別題中,沙彌是能學之人,律儀是所學之法,能所合稱,故曰沙彌律儀。
能學之人沙彌有三品:(一)從七歲到十三歲,叫做
驅烏沙彌
。這種沙彌年齡很小,不堪服別的職務,只能為僧團看守米谷、菓物、食品等,
驅逐竊食之烏鳥,略盡片勞
,而種善根,故號驅烏沙彌。六歲以下年紀太小,
不能修道不許度
。
解釋: 驅烏沙彌 →能夠驅趕烏鴉的小沙彌。
驅逐竊食之烏鳥,略盡片勞→ 驅趕那些來偷吃米穀的烏鴉,多少也是為僧團做了一點事。
不能修道不許度 →(六歲以下年紀太小)沒辦法修行佛道,所以不能剃度出家。
(
二)從十四歲到十九歲,叫應法沙彌。這種沙彌正與沙彌行法相應,一能事師服勞,二能誦經坐禪,故名應法沙彌。
(
三)從二十歲到七十歲,叫做名字沙彌。這種沙彌,本應受比丘戒,但因出家年晚,或有其他特殊因緣,未能頓受具足戒,
已屆比丘之年,仍滯沙彌名位
,所以叫做名字沙彌。七十以上現衰老相者,不得度令出家。
解釋: 已屆比丘之年,仍滯沙彌名位 → 已經達到了可以當比丘的年紀,卻還是停留在沙彌的名稱與階位。
須知沙彌雖分三品,同是受持沙彌十戒法,故統稱法同沙彌,若是剃髮染衣,未受沙彌戒的,就叫形同沙彌。即是說,這種人未受沙彌戒,不能算作沙彌之數,只是形相同沙彌一樣罷了。至於所學之法,律儀則有十條戒律,二十四章威儀,
詳如各該律儀本文
。
解釋: 詳如各該律儀本文 → 詳細的內容請查看「沙彌律儀」裡面有詳細的原文和解說。
要略者,凡是將一部文字冗長,事義繁雜的書,揚棄無關宏旨,節錄切合需「要」的事義,用簡「略」的文字,編輯成書,就叫做要略。要略二字,可通用於其他的書題(如國史要略),故名通題。
解釋: 凡是將一部文字冗長,事義繁雜的書,揚棄無關宏旨,節錄切合需「要」的事義,用簡「略」的文字,編輯成書→ 所謂的「要略」,就是把一本文字內容寫得太長,文章的義理太過於繁瑣複雜的書,去除掉其中無關緊要的部分,留下合乎我們需「要」的內容,用簡「略」的文字,重新編輯成書,(這就叫做「要略」。)
這本書是雲棲大師於沙彌十戒經,沙彌威儀經、沙彌成範,行護律儀,及古清規等書中,將「沙彌」應受持的戒「律」和威「儀」,刪繁取「要」,「略」為解釋,編輯成書。
實為進受具戒的初階
,圓成佛道的根本,初學沙彌,應當熟讀切記,依教奉行。特為表解如次:
解釋: 實為進受具戒的初階 → 實在是我們進一步求受具足戒首先重要的基礎。
┌驅烏沙彌──年齡七歲至十三歲。┐
沙│ │
┌ ┼應法沙彌──從十四歲至十九歲。├人
│彌│ │
┌別┤ └名字沙彌──從二十歲至七十歲。┘
│ │
經│ │律┌十條戒律──不殺生至不捉持金銀┐
│ └ ┤ ├法
題│ 儀└廿四威儀──敬大沙門至衣缽名相┘
│
│ ┌要──切要──刪繁取要┐
└通┤ │
└略──簡略──約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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