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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十二門論隨解5 [打印本頁]

作者: 至欽    時間: 2014-2-11 13:45
標題: 十二門論隨解5
問曰。果雖先有。以未變故不見。
  
答曰。若瓶未生時。瓶體未變故不見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為以瓶相有瓶。為以牛相馬相故有瓶耶。若泥中無瓶相者。亦無牛相馬相。是豈不名無耶。是故汝說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復次變法即是果者。即應因中先有變。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是故汝言未變故不見。是事不然。若謂未變不名為果。則果畢竟不可得。何以故。是變先無後亦應無。故瓶等果畢竟不可得。若謂變已是果者。則因中先無。如是則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無果。
外人圖救而辯曰,果於因中雖然先有,因為未變故,所以不能見。

  
於是可知,外人始終執著有見。於因中執著有果也。

上來龍樹菩薩破曰,若有果應可見,今不可見,是知因中無果。外人救曰果變則可見,今果未變,故不可見。用以證成因中先有果也。
不知一切法緣起皆空,空生萬法。一切法若有,即是決定相。決定相者即是可見,汝言決定有而不可見者,不應道理。
  
所以吾人應知,此段論文之主旨,在破外人執著因中決定先有果也。因為果已先有,不須更生。若有生則應可見,今不可見,亦證其不有生也。外人救曰果雖先有,以未變故不見。然而一切法畢竟空,於畢竟空中,不是有果不生無果生,亦不是無果不生有果生。而龍樹菩薩根本上在明一切法畢竟不生也。

   
答曰以下破救,破救中,先舉喻破,後據理破。
答曰若瓶未生時,瓶體未變故不可見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為以瓶相有瓶,為以牛相馬相故有瓶耶?

  
此中先難問,後據理而破。汝若言泥中先有瓶因中先有果,瓶於泥中,由於未變故瓶不可見。那麼汝以何相知泥中有瓶?如果泥中無瓶相而知有瓶,那麼泥中亦無牛相馬相,何以不說泥中有牛馬之體未變而不可見呢?

  
乃至其餘諸法亦復如是。因為依於世諦,因中有善,知有善果;因中有惡,知有惡報。絕非因中有惡,卻成善果;因中有善,卻受惡報。
吾人須知龍樹菩薩之意,旨在明善惡果報由緣起,緣起故性空,性空故以因緣而起。起依因緣起,滅是因緣滅,於法則無有生,亦無有滅。外人執一切法有,未變故不可見者,實違於佛道也。

  
若泥中無瓶相者,亦無牛相馬相,是豈不名無耶?是故汝說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也。
是事不然,是據理總結其非。泥中無瓶相乃至無牛馬相,這豈不是沒有嗎?所以汝說因中有果而生,是不合道理的。

   
一切法無生,畢竟空,無一切相。如是空相,是為實相。

實相無相,故能現一切相。一切法相幻現,似有而實空,空故一切法無生。
是故汝言果先有而生者,是事不然。
  
復次變法即是果者,即應因中先有變。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
再者,若變與果異,則變不是果,果不是變,不應謂果變而可見。汝言果雖先有,以未變故不可見,是說明變與果為一。變與果為一,則變即是果。

  
如此說來,應是因中先有變在,汝法因中先有果故。
先以理破,繼以喻明。若瓶等先有,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是故汝言未變故不見,是事不然。
瓶者用以喻果。如果泥中先有瓶,用喻因中先有果也。

瓶等,是喻其餘諸果也。既然變與果為一,則應泥中先有瓶,亦應泥中先有變。汝言果於因中未變故不可見,今變於因中已先有,應當可見。而事實上不可見,所以汝言未變不見,是言與理不合的。
   
若謂未變不名為果,則果畢竟不可得,何以故?是變先無,後亦應無。

既然變果是一,未變時不名為果。那麼變無,果亦應無。易言之,變於因中不可得,亦應果於因中不可得。
外人計著因中先有果,而於因中有未變、變的分別。今以因中變無,破於果有。明變無果亦無,則因中失於果法也。
既然果先無,後不應有果生,故曰初始無變,後來畢竟不應有變也。以明果初無,後不應有果生也。故瓶等果畢竟不可得,是以譬而合法也。

  
若謂變已是果者,則因中先無,如是則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無果。
既然未變有果不成立,於是外人救曰,變已是果。故破救曰,汝先言未變有果,今復言變已是果,自語相違,不合道理。若如汝所計,則因中先有果,復言因中先無果,如此或曰有,或曰無。豈非自語不定,自語相違嗎?


問曰。先有變但不可得見。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者。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或有遠而不可知。或根壞故不可知。或心不住故不可知。障故不可知。同故不可知。勝故不可知。微細故不可知。

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藥。遠而不可知者。如鳥飛虛空高翔遠逝。根壞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見色。聾不聞聲。鼻塞不聞香。口爽不知味。身頑不知觸。心狂不知實。心不住故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則不知聲。障故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墨點。勝故不可知者如有鍾鼓音不聞捎拂聲。細微故不可知者。如微塵等不現。
如是諸法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知。汝說因中變不可得。瓶等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得。
   
   
外人以八因緣救先有變,但不可得見。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者,是自立其宗也。言物雖有而不可得見者,凡物皆有這種情形。以下便以八緣自明。
八緣者:一近而不可知。二遠而不可知。三根壞不可知。四心不住不可知。五障故不可知。六同故不可知。七勝故不可知。八微細不可知。外人以此八緣,救其定有之說。文中外人先總明八緣,後別釋之。
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藥,眼中藥不可見者,以其近故。如人不能自見睫毛,以近故不能見也。是故雖不見藥,不得謂無藥也。外人以此證成果於因中定有。
遠而不可知者,如鳥飛虛空,高翔遠逝。
如鳥飛逝不可見,非是鳥無,而是遠故不可見也。所以不見,不能謂果無也。
根壞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見色,聾不聞聲,鼻塞不聞香,口爽不知味,身頑不知觸,心狂不知實。
六根若壞,則不知六塵。雖不知六塵,卻非六塵無也。外人用此證成,果於因中定有。堅持不捨,不知一切法緣起性空、性空緣起義,妄執因緣為自性也。
心不住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則不知聲。
心不住不可知,是言我人之意識心,不能二用也。故曰心不住故不可知。例如心住於色,或住於香、味、觸、法,則不能住於聲。以不住於聲故,所以不知聲。
再如心住於東方之色,則不知西方之事。心住於甲之言音,則不知乙之語意。其餘香味觸法,亦復如是。
障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
法有因障礙而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海洋之水非無,然為大地所障,令人不知不見。又如牆外非是無物,然為壁所障,故不知不見。

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墨點。
於黑色上點墨,非是無墨點,只因墨同黑色,故不得見耳。勝故不可知者,如有鐘鼓音,不聞捎拂聲。
以拂揮空,有微聲出。然鐘鼓鳴時,以鐘鼓聲大,故不聞捎拂聲。雖然不聞,非是無捎拂聲也。
微細故不可知者,如微塵等不現。
物微細不可知,例如分子原子等。雖不可見,卻不是說明無分子原子。
所以果應該是定有的。

   
外道不知自性是因緣,卻堅執持因緣有自性,此是其誤也

例如分子由原子的因緣而有,分子全是原子,既然全是原子,故知分子性空。分子性空即是原子因緣而有。原子因緣而有,正是分子性空。其餘如原子之於電子……等,亦復如是。
微塵實是十方分因緣所成,全微塵全是十方分,故知微塵無自性。因為微塵自性全是因緣,因緣是微塵自性。既然如此,乃知微塵性空。故佛法知自性是因緣。

然外道卻顛倒執著,迷因緣而執為自性。例如執微塵為有,並執有鄰虛塵。謂七粒鄰虛塵一粒極微塵,七粒極微塵一粒微塵。所以鄰虛塵極為微細,以至於不可分析。若再分析,便是虛空。
  
不知鄰虛塵若有,必有上下四方四維十方分。若無十方分,必無鄰虛塵。若有十方分,便是可分析。若可分析,鄰虛塵便非至極微細。是故外道不知諸法因緣生,因緣生即是無性,無性即是空。反而言之,空即無自性,無自即是因緣生。如此無一法可得,謂之畢竟空。故佛法知自性是因緣,外道因緣為自性。
如是諸法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知。
外人以八因緣,證成因中先有果而不可知的道理。
汝說因中變不可得,瓶等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得。
此是外人反破,證成變雖是有,而以八因緣故無所見也。以此八因緣,圖盡雪前難。

  
答曰變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緣不可得。何以故。若變法及瓶等果。

極近不可得者。小遠應可得。極遠不可得者。小近應可得。若根壞不可得者。根淨應可得。若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應可得。若障不可得者。
變法及瓶法無障應可得。若同不可得者。異時應可得。若勝不可得者。
勝止應可得。若細微不可得者。而瓶等果麁應可得

  
答曰以下破救。先總簡別變法及瓶等果,與八因緣之不可知不同。因為近、遠、根壞、心不住、障、同、勝、細微等,不成變法及果法之障也。
故文曰,變法及瓶等果,極近不可得者,小遠應可得。因為變法及果,既於因中先有,當是極近、極遠、根壞、根淨、心不住、心住、障、無障、同、異、勝、勝止、細微、粗,皆可得,故八因緣不能於變及果為障。
故若變法及瓶等果,極近不可得者,小遠應可得;極遠不可得者,小近應可得;根壞不可得者,根淨應可得;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應可得;障不可得者,無障應可得;同不可得者,異應可得;勝不可得者,勝止應可得;細微不可得者,粗應可得。此猶言八因緣之於變法及果,猶以方喻圓,不成比例也。

  
若瓶細故不可得者。生已亦應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細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別破第八,第八若破,餘七因緣不足以立。先以喻破,以果始終一故破。
若果於因中始終為二,則因中有果即不成立。
譬如瓶細故不可得者,生已亦應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細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外人計未生時細,生已則粗。然細時、粗時,未生、生已,於果則一。
若細時非粗時,未生非生已,是則應有二果。細果與粗果,未生果與生已果。
既然此果非彼果,則不應言因中先有果也。

  
故知細時、粗時,未生、生已,於果則一。既然果是其一,則未生細時不可得,亦應生已時不可得也。何以故?因為果法是一,未生時細,生已亦應細。生已時為決定有,未生細時亦是決定有,因為其果一故。未生時細故不可得,生已亦應不可得。
外人如此計著,若計始則失終,若計終則失始,如是則進退皆失。

  

問曰。未生時細生已轉麁。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
答曰。若爾者。因中則無果。何以故。因中無麁故。又因中先無麁。若因中先有麁者。則不應言細故不可得。今果是麁。汝言細故不可得。是麁不名為果。
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是故不以細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緣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外人重救,以細粗為由而救。外人曰,未生時細,生已轉粗,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
未生時細故不可得,生已時由細轉粗,故可見相而得。若據理言,一切法畢竟空。於畢竟空中,無有一法未生生已,亦無有一法由細轉粗。所以外人計著一切法有,是故被破。

  
答曰以下重破其救。若爾者,因中則無果。何以故?因中無粗故。
先以粗細有無破。汝法以粗時為果,若未生時無粗,應是因中無果,如是則自違汝宗。若謂細即是果,亦應未生時即有粗,如此進退失據,不應道理。
又因中先無粗,若因中先有粗者,則不應言細故不可得。今果是粗,汝言細故不可得,是粗不名為果。

  
據理而觀,若以細奪粗亦失,以粗奪細亦失。又者,示重複破之。因中先無粗,是呼應上來文。若因中先有粗,是逕明破意。
若謂因中先有粗,粗應可得,則不應言細故不可得。現在汝言果者為粗,汝復言因中先有果,而果細故不可得。則是說粗於因中非是先有,是知先有者為果,非先有之﹁粗﹂,即非果也。同時汝言果雖先有,以細故不可得。

  
既然細而不可得者為果,粗而可得者,非果明矣。故汝如是計,實墮因中無果也。
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是故不以細故不可得。
如今因內無粗即是無果,因外有粗而非是果。遍尋內外,無果可得。而汝計果實可得,若因中先有,不應以細故不可得也。

   
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緣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如是下逕呵其非。汝如是執著有法,執著因中有果,執著以八因緣故,因中之果不可得,汝執著因中先有果,是不對的。
既破第八因緣已,總呵其餘七因緣。良以第八若破,餘七不足以立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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