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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善來比丘、三語受戒即成比丘戒(佛陀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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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釋大寬法師
時間:
2013-3-15 13:05
標題:
善來比丘、三語受戒即成比丘戒(佛陀時代)
善來比丘、三語受戒即成比丘戒(佛陀時代)
比丘、比丘尼受戒、捨戒及其他
濟群法師刊載於《法音》1989年第9期
當前僧人隊伍的狀況,大有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之慨。之所以造成這樣,不如法的傳戒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要想改變這種局面。自是一方面教育既有的僧尼,提高他們的素質,一方面慎重地接引未來的新生僧尼。受戒是確定僧尼資格的手續,所以需要認真對待,如法舉行。這裏把受戒的要領,並有關具戒者的事情:分受戒、捨戒、戒牒、燒香疤四項,供給諸大德們參考。
一、受戒
受戒是七眾資格形成的必然手續。戒有四位:即五戒、八戒、十戒、具戒,這裏但就具戒來說。具戒的受法,律中列有五種:
1、善來:這是佛陀從成道到入滅,一貫使用的方法。根據戒律的記載: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幾乎都是善來比丘,比如憍陳如等五人,滿慈子等三十人,三迦葉等一千人,捨利弗和目犍連共二百五十人,釋迦族王室子弟五百人,跋度帝五百人,群賊五百人(見《摩訶僧祗律》)。以此可見,善來比丘是當時僧團中的主要成員。至於受戒方法,佛陀只要說一聲:善來比丘!受度的人,便以自己的宿根和佛陀的威神感應之下,當下鬚髮自落,袈裟著身,缽盂在手,儼然具足比丘威儀了,但這必須是宿根深厚,《四分律》謂之斷惑一輪,道成初果的人才行。
2、破結:即斷除見思惑,證無學果,自然能感得戒體。如《律》云:“若能修道成阿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戒也。”
3、三語:也稱三歸。如《四分律•受戒犍度法》記載:世尊成道後,為弘揚佛法,分派弟子到各地遊行說法,時有聞法生信,發心出家受戒,諸比丘領著去見佛陀,由於路途遙遠,半路退失信心。比丘們就把這情況反應到佛陀那裏,佛陀於是宣佈:從今以後,允許比丘們給初出家者受具足戒,要受具足戒的人,必須剃除鬚髮,披上袈裟,脫去草屣,右膝著地,恭敬合掌作如是言: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今於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三說)。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今於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三說)。
三語的受戒,到白四羯磨授戒的產生,就廢去不用了。
4、八敬:這是最初尼眾受戒的方法。佛陀的姨母大愛道領著五百釋女,先後三次到佛陀處請求出家,都沒有得到許可,後來阿難代為請求,佛陀觀機成熟,便讓阿難轉告,能夠遵守八敬法,就允許出家。阿難宣佈,愛道等聞,歡喜信受,即得具戒。
5、羯磨:此又別為六種
(1)中國(中印度)十人:是僧尼多的地方。男眾受戒要有十個比丘才能成辦。
(2)邊方持律五人:是因為邊方僧少,《律》中記載億耳沙彌受具足戒,三年待僧,方滿十人,為此目蓮尊者提出,佛陀宣佈邊方有五個比丘,就可以受戒了。
(3)中國(中印度)二十人:這是女眾受戒,要有持律比丘、比丘尼各十人。因為女眾煩惱多,容易怠慢,必須借助殊勝的因緣,才能發起勝心,感戒納體。
(4)邊地十人:邊地僧尼少,尼眾受戒,允許比丘、比丘尼各具五人,即能成辦具戒羯磨了。
(5)小年曾嫁:是指十歲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她們懂得禮儀,能夠忍耐,有持戒的能力,所以減去八年,十二歲就可以受具足戒了。
(6)遣信;在佛教史上,只有達磨陳那一人。因為她長得美麗,很多男人,聽說她要出家受戒,都想從半路上把她破了,為了防止意外,佛陀特許她派遣代表去求辦羯磨,回來轉告,也可得戒。
以上五種受戒的方法,善來、三語、八敬都只限於佛世。其中善來、八敬只有世尊才有資格使用;破結使通佛世和佛滅後,但能不依戒而斷惑的人畢竟是很少的,尤其是末法時代。因此,我們現在能夠使用的方法,只有羯磨受戒,下面就著重介紹一下羯磨受戒。
羯磨受戒的特點是講究因緣,《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列有五緣:
1、能受戒的人有五個條件:
(1)是人道:在六道眾生中,天道貪著樂事,修羅懷著瞋疑,鬼神諂誑不實,畜生愚昧無知,地獄常受痛苦,惟有人道,苦輕下趣,樂劣天上,能調理心慮,崇尚道業,才有資格受具足戒。
(2)諸根具足:雖是人身,如五官四肢有所虧欠,像《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受。因諸根不具的人成為比丘有損僧團莊嚴形象,造成社會人士對三寶的輕視。
(3)身心清淨;即從俗人到將受具戒,不應有十三難等過失(十三難者:邊罪、汙尼、賊住、五逆、破內外道、黃門、二形、非人、畜生)。
(4)出家相具:受戒者已經剃除鬚髮,披上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形相。
(5)得少分法;已經受過五戒、十戒,才能受具足戒。《律》中說:“不與沙彌戒與受具戒者,眾僧得罪”。
傳戒作法時,要根據這些條件對受戒者進行嚴格的簡擇,受戒人具備了以上條件,才有資格受具足戒。
2、所對的緣境有六個方面:
(1)結界成就;界,指僧團居住的一定區域範圍。一切羯磨,必在大眾作過法的界內舉行,受戒是重要白四羯磨,自然也不能例外,假如沒有結界成就的作法界,是不能受戒的。
(2)有能秉法僧;白四羯磨的教法,“別人”和“非法眾”都不能作,必要戒體清淨及通達戒律的人才能秉辦。
(3)數滿如法:佛法昌盛的中國,必須十名清淨僧秉法,才能算數滿如法;佛法不興的邊地,可以曲開方便,由五人秉法。國內至今傳戒,尚用十僧,人數是滿的;但在作法時,往往不夠認真,希望今後在這方面應予以重視。
(4)界內盡集和合:一個作法界內,同時不許有二種羯磨行事出現,所以在受戒羯磨時,界內的僧眾必須盡集和合,以防止別眾現象的發生。
(5)有白四教法:受戒羯磨必須一番白事,三番羯磨,即一次宣佈應作法事,三次徵求意見,共有四番作法,都要合乎聖教,不得有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過失。
(6)資緣具足:受戒人若無衣缽,或借他人衣缽,都不能受具足戒。
以上從人、法、事、處四個方面,說明受戒作法必備的因緣,這些條件都具備了,才能成就受具足戒。
3、發心乞受:《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稱名,不稱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瞋恚;若無心受,皆不得戒。”上面二緣是旁助,這第三緣是正因,作為受戒人,必須發心乞求,方能感戒。
4、心境相應:《律》中說: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白四羯磨,不如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境不稱心《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無教即無作戒體,具備了殊勝緣及殷重心,心境相應,才能得到無作戒體。
5、事成究竟:從請師始至白四羯磨終,前後諸緣一一如法,受戒就算成就了。
上來五緣是受戒羯磨必具的條件,也是衡量得戒的標準。此外《行事鈔》中,還有羯磨受戒的行事程式,因為沒有使用,這裏也就不贅述了。漢地由於南山律疏的失傳,三百多年來,受戒作法一直根據見月律師編寫的《三壇正範》,現在如果要恢復南山律的受戒作法,一下子可能很難改變過來。因此,我們只希望在依據《三壇正範》的傳戒作法時,不要忘記了上面列舉的那些條件,如果都能做到,那麼,受戒作法一定圓滿成就。
二、捨戒
出家受了戒,假如不能適應僧團的清苦生活,或受不了戒律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捨戒。出家受戒需要具備種種條件,通過大眾審查,經過許多的手續,可是,要想捨戒還俗卻是很簡單的,只要對一個比丘,真心誠意的說明就行了,至於說的內容,可以根據你所捨的範圍。《律》中說有頓漸二捨:頓捨是直做白衣,當如是說:
我捨佛,捨法,捨僧,捨和尚、捨阿闍黎,捨諸梵行,捨戒,捨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等。
這種捨戒的情形多數是由於完全退失了信心而引起的;漸捨:在受持的四種戒中,或捨棄具戒作沙彌;或捨棄具戒和十戒,作優婆塞。捨戒的詞語例上可知。
捨戒之後,如果再想出家受戒,佛教也還是歡迎的。《律》中引《增一阿含經》,有僧伽摩比丘七次捨戒,後更受戒得阿羅漢果的事蹟。允許比丘七次捨戒,七次出家,超過七次就不行了。這是從比丘來說的。比丘尼又怎樣呢?《十誦律》等說明比丘尼捨戒後,不能再受戒,因為佛陀最初允許婦女出家,本來就是很勉強的,所以就有了比丘尼捨戒後不能重受戒的規定。
三、戒牒
受戒之後,傳戒機構發給證書,這就是戒牒。戒牒不同於度牒,度牒又名祠部牒,起源于唐代,是國家對於依法得到公度為僧尼的人而發給的證書,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確的身份,可以得到政府的保護,同時還可以免除賦稅徭役。度牒在清朝中葉廢止不用了,因此,我們現在只知道戒牒。戒牒是受戒證書,其作用當然不如度牒。只是由於度牒廢止了,戒牒才成為僧伽唯一的證件,所以,我們現在姑且稱之為僧伽身份證。
戒牒產生於什麼時候呢?據元覺岸《釋氏稽古略》卷三記載;
丙子大中十年,敕法師辨章,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給牒。
這裏所說的牒,是指戒牒。戒牒是中國佛教的產物,在佛制戒律及東土高僧西行遊記中未見印度有戒牒的記載,漢地到了唐宣宗大中十年丙子,即西元856年,受戒才發給戒牒,一直沿用至今。
戒牒的內容一般分為四個方面:一、引經據典說明戒律的重要性;二、詳載受戒人的本籍、俗名、年齡、所屬寺院,師名,由此可以明確身;三、列舉傳戒大和尚、羯磨阿闍黎、教授阿闍黎以及七尊證師的名字;四、勸囑發心。最後傳戒機構蓋印。
四、燒戒疤
燒戒疤,又稱燃頂。受戒時在頭頂上燃上九個或十二個香疤,因為是在受戒時燃的,故稱戒疤,是漢僧受戒的一種標記。燃頂燒香疤的作法,有大乘經論作為依據。如《梵網經》四十八輕戒之第十六條說:
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
《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六說:
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三摩地,能於如來形像之前,身燃一燈,燒一指,及於身上爇一香炷,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
又《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有一切眾生喜見菩薩燒身、燒臂供養諸佛。從這幾段經文的內容,說明了原來燒身有二重意義:一、是用以表伸至高無上的供養;二、為了消除業障。至於燃燒的位置,則不局限於頭頂,身、臂、指都是可以的。
那末,燃頂與受戒又有什麼關係呢?依上面所引的經文,如《梵網經》所說,受過菩薩戒的出家菩薩,必須燒身、臂、指供養諸佛;至於比丘,如《楞嚴經》說,為了消除業障,也是可以燃指燃燈供佛,但並不是一定要這麼做。足見原來燒身燃頂,僅僅是菩薩必修的項目之一,與受戒沒有必然的聯繫。正因為如此,受戒燃頂只有漢僧才有,其他地方的僧伽都是沒有的。
漢僧受戒為什麼要燃頂?燃頂燒戒疤始於何時呢?漢僧受戒燃頂是唐代以後的事,隨著度牒的大量發行,出家人的身分比較複雜,有一些人為了逃避徭役而加入僧人隊伍,為了整肅僧團,主持傳戒的大德議定了受戒燃頂的作法,作為終身之誓,沿用至今,成為漢僧受戒的標記。
近世以來,佛教界內部對於受戒燒香疤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為此,中國佛教協會於一九八三年召開的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其中《關於傳授戒法的問題》第八條規定:
目前,我國漢族地區僧尼受菩薩戒時,在頭頂上燒香疤一事,是唐以後逐漸形成的一種習慣,並非佛教原有的儀制,因有損身體健康,今後一律廢止。
在此之前,一九八一年中國佛協在廣濟寺為中國佛學院新生傳戒,也就是”文革“後的第一次傳戒,已經廢止了燒香疤的作法。現在全國各地寺院傳戒均能遵照中國佛協的有關決議辦事,僧尼受戒時不再燒香疤了;雖有少數人在受戒之後自發燃燒香疤,但它已經不再是區別僧尼受戒與否的標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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