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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雲棲共住規約附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打印本頁]

作者: 釋大寬法師    時間: 2013-2-3 19:29
標題: 《雲棲共住規約附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雲棲共住規約附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雲棲共住規約附集(各約式)


△(一)各執事條約


當家


當家是大眾所倚。須發大好心扶持叢林。弊要革。利要興。不可糊塗過日。只圖限滿而已。
大小執事盡皆有人承受。當家管何事。須是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巡行。早晚用心。莫誤大眾修行大事。






知庫


出納常住錢米什物。登記明白。失記五下罰。
寫帳須次第清朗。糊塗二下罰。
大眾山糧銀。每季進堂後三日。同監寺知山眾等稱過。一併封記。取時白眾開封。擅取中罰。取畢登帳。擅取別用一賠十。
茶銀花利等。同監寺眾等稱明封記收貯。取用登帳明白同前。
各色器物屬何務者。交付本務明白。退務時。同監寺等照前一一點明交代。不點明交代者中罰。失耗不查一賠二。
諸凡齋銀經銀嚫銀等物。一一稱收明白。同監寺酌議。照式買辦。及從公給散。獨擅自用中罰。事重出院。
眾中失壞常住器物。記帳催賠。不催。代賠。其賠銀依舊買辦本物。毋混。
粥飯小食。同知眾飯頭酌量多寡。不可妄費。不可慳吝。務在適中。誤事中罰。以餿惡招疾之物供眾者中罰。
擔運人米麵等到。一一查收明白。仍問是何施主。作何齋供。某日整辦。不可苟且。失事中罰。
諸物不時點簡。熟食等不可久放。以致腐爛。醬醋等物不可失蓋以致敗壞。失誤下罰。重物加罰。
衣服茶料等物。雨天黴蒸不烘焙者下罰。敗壞賠償。
不得泛為眾僧寄物。其亡僧物尤宜謹慎。不可誤用。
匠作器用。及一切來取物者。即記水板交還。勾銷明白。不記下罰。失事加罰。
籃擔索等用畢即收好歸原處。損失罰賠。
詣庫索物者。查究明白。該與則與。不與下罰。不該與。而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中罰。仍一賠二。
病人將錢庫房買物。或菜或果或醬醋等。不可不與。多寡從公。
各執事該用器物。如香燈香燭圊頭蒲鞋之類以時置辦。違慢下罰。失事加罰。
下院日逐支費定為額例。不得混亂。差記。失誤二下罰。大事重罰。
每季算帳一次。失算中罰。
每年糧稅串票次第黏簿上。失誤中罰。
交庫之日。一一點明付與代者。糊塗不交中罰。
庫銘貼壁。常自觀覽。






知眾


專司人眾。牌面進退。上名銷名。忘誤下罰。失事加罰。
派理執事。隨時添補。授一執事。必具茶送單禮拜。須開說本執事宜。苟簡五下罰。
察眾中賢否勤惰。情識不公中罰。
置魚板一十二處。雜話打板。
發化主。須具飯焚香禮拜。白方丈指授。逕遣者中罰。
常住錢米糧稅花息齋供等事。皆與庫房通共議處。
法堂大堂齋堂各處桌椅凳子。混亂失損。中罰
安禪結制。預整理鋪薦蓆床帳等。夏取風涼。冬糊窗牖。及爐火等。各要齊備。苟簡五下罰。
病房老房常宜點簡。分付臥具醫藥燈火齊備。怠緩中罰。






知客


客至茶湯點心單次一一調停。若不識面。即請問名號。住某處。不得疏慢。疏慢下罰。失事加罰。
凡人客初至時。禪堂未止靜。即請進堂禮佛。若已止靜。報言請安單。或暫隨喜。待堂內開靜時來。請進堂。即問一行幾眾。不得失記。
如要各處隨喜者。可引一看。
凡遇信施辦齋散嚫等事。同當家公議行之。如庫式中說。
齋供小食等。客情本山一例。私情厚薄中罰。
客眾及外住法眷到。預打疊外單安置。混送入堂下罰。堂中私自招攬三下罰。本執知而不舉中罰。
求單求戒等事。先接待審問。次日引見監寺。如前求單式中開說。草率中罰。
士大夫諸方書至。收好送入。回書交付來人明白。失誤五下罰。
客房床帳枕被蓆薦桌椅面盆手巾燈臺茶壺物等。俱簡點照料如法。失誤下罰。
常住錢米糧稅花息齋供等。同當家庫頭眾執事議處。
施主送來放生牛鹿豬羊等。白當家庫頭登簿。某施主送來。某物交付看生某人收管。
凡在此求住者。須先令看本寺規約。果能一一行持與否。次會眾執事察其來歷。審其立心。至詳至細。乃再乃三。的係穩當好人。無諸違礙。方可安單入眾。如或輕易容留。以致混雜非人者。一併出院。






書記


常住正事。施主疏文。書寫當盡其心。不可潦草苟且。






知山


山場地段。界限分明。不可侵混他界以致爭訟。每年盡。會眾觀山一次。
開墾竹園。種植茶樹。及楊梅等柴山。某處先伐。某處後伐。掛號挨次。不得混亂。不依指示者舉罰。阿容不理中罰。
夾笆打牆。開門塞戶。及時整理。誤事中罰
時或上山照料悄望。以杜小人側竊。
山糧花息等。同庫司議。
各處園地該下種者。同園頭及時下種。勿得失時。






知屋


殿堂寮舍廚廠各處屋宇。時時看視。或漏者。宜早修蓋。或該修者。或該造者。白監寺。及時整理。誤事中罰。
下院房屋應修。不理二下罰。失事中罰。






直板


日夜各處巡行。見雜話戲笑者。即鳴板念佛。十聲為率。不隨板攝心正念者舉罰
夜間禪堂前各寮前鳴板。睡中有人隨板念佛者舉善。
虛應故事。不舉罰不舉善者。查罰。






典座


凡廚下鬥爭者。先勸令止。不止。擊。木板五下。又不止。連擂一通。堂內外直日人查舉。阿容不舉下罰。大事中罰。
不得造偏眾飲食。與者受者俱下罰。除病人不論。
諸物未供佛者。不得與眾先食。與者受者俱中罰。除病不論。
造物不先嘗。致使鹹淡失宜。下罰。
油醬過分用者下罰。若施主特送。又不可吝惜。剋減者中罰。
齋供等造兩樣。私心厚薄者中罰。
無故用胡椒香菌者下罰。及採野菌食者罰同。
三時打板。






飯頭


暑月粥飯有餘。宜早調理香潔。以致餿惡供眾者。下罰。
飯食備。又添眾到。若缺少。須白直堂鋪堂人。留前待後。違者下罰。
眾中有自持碗缽上灶取物。不舉下罰。
燒鍋不與火頭招呼照應者。鍋壞共賠。
夏月水池。一日一換。水筧三日一掃。冬月水池三日一換。水筧七日一掃。失誤者下罰。
三時開梆。






菜頭


生菜須淨洗三易水。其醃菜須收蓋。違者下罰。
洗菜缸。每時用接淨水洗潔。不可混雜。違者下罰。
水筧夏月三日一掃。冬月七日一掃。違者下罰。






茶頭


五更燒鍋不得便傾水下。須先趕起蟲蟻。亂傾水者下罰。
小食。餿飯供眾者五下罰。
面湯已備。俱付香燈置廊下。其洗面不次第混嚷者下罰。不舉同罰。
面架手巾宜洗潔淨。違者下罰。
面盆凡取別處用者。仍即奪盆。罰買盆一箇。不肯賠者出院。
五更小食。量眾勿多勿少。待眾歸單。送入堂中。
該剃頭日。湯具。擊梆一長通。失誤者下罰。
天明復取湯重洗面者不得與他。與者受者俱下罰。除老病客情不論。
逢三六九掃水筧一次。失誤二下罰。冬月逢五逢十掃一次。
茶鍋內不可容人煮雜物等。不舉下罰。
凡入寮取茶湯者。須徑入徑出。攝心念佛。其有遲延語笑者。許茶頭舉罰。阿容不舉同罰。
漿洗日期。春秋冬月十二十三。廿七廿八。唯夏月初二初三。十二十三。廿二廿三。差誤下罰。
剃頭日期。每月初七十四廿二三十。月小廿九。差誤下罰






柴頭


天晴宜早辦柴以備陰雨。失誤中罰。
忙時白知眾入堂普請。臨期擂梆三通。差者下罰。






火頭


灶下不得積薪太多。每晚收拾打掃乾淨。違者下罰。
煙衝每月掃理一次。失者罰錢十文。






碗頭


各處碗碟。時時尋簇行巡收拾。失誤下罰。其取碗碟者。隨時送還。淹留下罰。缺少不查。本執賠償。
眾中有打碎碗碟等器者。一賠二。若瞋惱故碎者。一賠十。故不肯賠。出院。
本執洗次。因而破碎者。下罰。麤糙洗破二下罰。除係病損免。
水桶夏月洗過即傾倒。久積者下罰。
供佛碗碟混用者中罰。






磨頭


凡磨事。本執為主。須用。收拾潔淨。違者下罰。
不當心以致腐敗者。罰賠。






園頭


各處園地以時灌溉。該下種即下。該收種即收。失誤中罰。仍買賠。
除大寒月。不可燒地。冬至起。立春止。違時中罰。






淨頭


東淨等處。每日五更開靜時點燈。天明時息。至晚開靜時點。入觀時息。失時下罰。當掃地面潔淨。廁板前放火盆燒木屑。
木屐不時查理。損壞。白知事人備辦。
手巾冬月三日一洗。夏月一日一洗。違者下罰。
每月初七十四廿二三十日。月小廿九日。四次普浴。初三初十十八廿六此四日小浴。餘日辛苦行人有牌準浴。乍到客情不論。差誤不嚴下罰。混浴阿容俱下罰。






擔力


諸物擔人俱要交付庫內明白。含糊下罰。
宿處就用所挑米做飯還船錢。因而泛濫混用者。查出。一賠十。知而不舉者罰同。






化飯


出入當徑去徑回。不得管人家務事。違者下罰。
到人家。不得屏處與女人說話。寄物往來等。小事中罰。大事出院。






鋪堂


行飯及羹須要致敬。不得碗缽作聲。違者下罰。
食時有雜話。聞靜魚不止者。本執奪碗收箸。容隱。罰錢二十文。




香燈


各處香燈宜各整齊。供桌時時拂拭。違者下罰。
琉璃繩一年一換。至期。白知事人辦。不白下罰。致使失壞。罰賠。
燈罩用心整治泯縫。蓋時緊掩。恐傷物命。違者下罰。
每夜燈火。看視仔細。違者下罰。
每日換水掃地。東廁木屐缺壞。白知事人買辦。違者下罰。
堂中淨手水日換一次。暑月二次。冬月熱水。手巾宜洗潔淨烘曬。違者下罰。
佛前燈燭。有混用亂點。一賠十。不舉罰同。
鐘鼓不得遲早失時。下罰。擊鐘不得太重。致損法器。違者罰。
鼓不得近塗壁。每季一換。
剃頭日。聽梆聲入堂。看牌。請首剃者觸禮一拜。以後擊梆二聲。則次剃者出。亂出不舉者下罰。






侍者


每朝當早起。先自洗漱竟。當戶開三彈指。或小欬聲。
進戶先剔燈。或剔明琉璃。不得將燈炷遺地上。天明時息。
詣師床座。當問訊夜睡安適否。
備師火缸滾水面湯。及拭面手巾必須烘燥。
摺疊衣被。拂拭床蓆。
粥飯時。預緩白師。後奉師食。食時出生。
收拾什物衣服。記得安處。
換佛前淨水。裝香拭桌。打掃房地。
客至奉茶。侍立一處。待茶後畢接鍾。
調和浴水。持師浴巾。
洗浣衣服。漿摺如法。
晚然點琉璃。隨處燒香。
晚課隨堂畢。定香。已上違者各下罰。
自或坐禪。或學經。香到入觀。
書信往來。傳言當記收明白。糊塗下罰。大事量罰。






看病


看病者。凡病略重。即普請發心。如無發心。依戒輪看。三日一換。
須發大願。起慈悲心。莫厭疲勞。病人言語傷觸。莫起瞋心。莫貪病人衣缽。但生作福心想。是名看病。若無心顧管失調者。下罰。






看老


每早然燈進房。天明息。
面湯小食火缸滾水俱要齊備。
三時粥飯菜蔬宜軟適口。
打掃房地拭桌。
佛前燒香換水。
藥食隨宜。
洗浣衣服。漿摺如法。
不得偷安坐視。
三時課誦隨堂。
晚點燈燭須要仔細。睡時息。
應答不得發瞋。應當忍辱。敬之至也。






警策


輪警老病。每次一行二人。不行者各罰銀二分。
警策老堂。每月十五三十。月小廿九。誦警老文畢。念佛三百聲。觀音勢至清淨海眾各三聲。回向念佛。功德殊勝行(云云)。
警策病堂。每月初八十五廿三三十。月小廿九。重病須日日警策。不論日期。誦警病文畢。如前念佛回向云。上來念佛功德。伏願抱病(比丘沙彌)某人。諸緣未盡。早遂痊安。大限難逃。徑生安養。十方三世一切佛(云云)。






山門


十方雲水到。引進廚房。問訊畢。待茶。茶畢。送單。安頓行李。請上單隨坐。勿使放逸。放逸者善言規之。鬥爭者和言解之。甚者白眾。依叢林清規斷之。輒自發麤者中罰。要各處隨喜。令看勿拒。
見任官員至。預報知客。若士夫鄉宦亦同。違者下罰。大事量罰。
人客出門。有人送者勿拒。無送者待送。違者下罰。大事量罰。
遠方信心師德要各處隨喜者。引看勿拒。
齋供小食等。十方本山一例。私心厚薄者中罰。






聽用


常住差撥。毋得推故躲避。如其偏差不公。自應直舉。
不得因差方便自營利






印房


各項經板常要看視。不致壞爛紊亂。
有私刻印記者。不舉。中罰。




△(二)齋堂條示


小集眾。擂鼓一通。不到者二下罰。
大集眾。擂鼓三通。不到者中罰。
知事人動氣爭鬥者。先各罰銀五分。散眾。先各罰銀四分。次鞫曲直加罰。
閒話喧雜者。知事人不擊板。下罰。
爭鬥不擊板。中罰。
臨齋雜話。鋪堂人奪碗收箸。
禪堂打過堂板畢。齋堂方鋪堂。先後失次者。中罰。
一切賓客及雲水道友至時。非執事人。亂言冒突者。中罰。




△(三)調理行人(附藥方)


挑擔者。不可走到便脫衣服。乘風捉蝨。做重務者同。
風雨陰天不可開懷
夜睡不可露背腹受寒
挑擔風雨雪中回來。不可將熱湯洗赤腳。即宜溫水洗腳。少頃沐浴必須洗透方好。若衣溼時。烘燥方著。
挑擔回。不可便喫麵飯冷物。宜先飲滾水茶湯。少頃喫食。重務亦同。
喫飯麵。食飽時不可便睡。
略覺四大不安。便要禁食。
略覺惡心頭疼寒熱。便可括沙。或腿腕放沙。喫五果湯。禁食。違者中罰。失事加罰。
  附藥方


麥芽 紫蘇 陳皮 甘草 神麴 生薑 山查(各等分)水二鐘。煎至八分。熱服。汗出為度。


又 略覺惡心。用鹽一撮。半熱湯五六七碗。和成淡鹽水。大口連喫吐出為度。若不吐。再喫數碗。盡吐出不妨。






△(四)晚餐偈


僧食二時。晚餐非理。權名藥石。正念宜修。雜話散心。奪碗收箸。大眾。聞磬聲。各正念。






△(五)僧直凡例


依巡照牌以次輪流。堂內不在輪數。
老疾廢疾帶髮童幼俱免。自發心願輪者聽。餘求免者納銀五分。
早課畢交簿。先佛前問訊。次伽藍前證明。
叢林大事。及眾中賢否是非。儻不平心不合理等。俱要一概至公無私。直言無隱。若欺善怕惡。畏首畏尾。明知而隱忍不言。私心而偏曲不公。上罰出院。
三箇月輪得一次。若猶然虛應故事。豈有人心者哉。
若一事不言者。罰銀五分。
月日頂頭寫。所舉事低一字寫。不依式。罰銀一分。每日早。舉事畢錄上簿。先送堂內點取。後送外管事再議。取當行者登事宜簿。不依式者。罰錢十文。




△(六)半月誓神疏


娑婆世界。一四天下。南贍部洲。


大明國浙江杭州府錢塘縣雲棲寺職事僧。
知庫(某)押 直院(某)押 知客(某)押 司山(某)押
 經書(某)押 買辦(某)押 乃至凡財帛經手一切
 人等。為表白心行。以肅戒律。以式後人事。特發誠
 心。真實不欺。上告於
一十八位護伽藍神。本寺
華光之神。
周宣靈王之神。
關聖之神。合寺威靈日遊夜遊掠剩使速報司諸位
 神眾。以今萬歷 年 月 日。充當本寺庫司諸
 職事等。至本月 日。凡一切錢財布帛米麵蔬果
 種種諸物。若有侵欺苟且等情。自招見生之內。折
 祿減壽。惡疾纏身。或遭惡難。示報大眾。臨命終時。
 墮落地獄餓鬼畜生諸惡趣中。惟
神鑒臨。以警來者。
萬歷 年 月 日職事僧  謹疏






△(七)赴請三約


傳本寺講經。立誓不受會首請禮謝禮。及聽眾財物。
傳本寺二部戒法。終身不得受戒子財物。
傳本寺瑜伽施食。不得接受施主嚫禮。














△(八)雲棲流通藏本法寶條約


流通佛法。非細事也。自夫裁梵夾為方冊以便流通。於是雙徑楞嚴漏澤姑蘇新安諸勝地名剎協心共舉者。各有條例行焉。而未及致詳於收支請發軌則。夫收支請發正流通要務。苟不嚴為之防。久而弊生。為害滋大是法未流通。而流通法者先已沈淪矣。安得漫然無處乎。且流通有二。一曰真實流通。二曰市販流通。市販流通者。聚經為貨鬻貨為息。積息為富。如今之書肆然。是商賈之道也。真實流通者。其設心以為非傳法無繇度生。非傳法度生無繇報佛恩德。唯冀佛法展轉弘揚於無量界無量世。而外無他圖。是之謂真實流通也。真實乃稱功德。市販祇益過愆。兩者似同而異。可弗慎歟。乃定約六章。而獨於收支請發諄諄焉。司是任者。幸勿以予言為非。尚永持無渝以垂未來。庶幾乎不負檀越造法。不負王臣護法。不負先佛世尊今古諸賢聖師說法演法。


第一慎寫錄


先查雙徑楞嚴漏澤姑蘇新安等處未刻者方可寫錄。庶免重刻。
諸本較勘或有差殊。以理定奪。理長則就。如不能定。姑從一本。毋以臆見輒自更改。
字畫俱要壯實方整。慎始如終。毋前善後略。
字體必依洪武正韻。及士人自幼所習四書五經。毋得險僻破體。使人難識。流通法寶。要在智愚皆能通曉故。
寫時須注目專心。勿令他想。庶免差失。即與五種法師功德齊等。
或謂經文必須句讀。但恐各以臆見句讀。或反有誤。不若仍舊為是。
或謂偈頌宜與長行一片寫錄。不宜另作段句。但恐相沿已久。皆便之。亦只仍舊為是。
第二慎對較


寫過即照原本兩人用心細細對讀較勘。無差無失。方可付刻。慎勿草草。其對較人。須用通達文理者。又須一人精於教法者為主。
刻成更須對較一遍如前。
第三慎刊刻


刻手既擇本藝精鍊。又須信心恭敬。肯心齋素。伏心安靜者方可。如其不然。雖有薦書。不敢承允。
安板處須明暗適中。近風日則易裂。太陰閉則易爛故。
第四慎印裝


唯用太史簾一色。刷墨不得大濃。不得大淡。務在清明潔淨。
印過板即宜上架。歸其原位。不可苟且亂安。
黃面線釘如常式。線勿太細。
用麵糊毋得多入水。
第五慎收支


本山素無化主。有善信自來樂助者。其經貲慎收慎支。必誠必信。除刻經外。不得妄用分毫作種種雜費。或借辦衣缽。或私厚親族。或餽獻賓客等。乃至雖亦刻經。而所刻係藏外雜集。非藏原有。及用刻僧人自己著述。皆所不應。蓋信施專為刻藏。悖亂因果。罪報非細。戒之戒之。
第六慎請發


參酌諸方經直。計紙若干。殼面線糊工食等費若干。以為其價。刊成定式。不得以私意增減。
簿記某日某人請某經。收價銀若干。每季一小算。每歲一大算。除貲本若干外。生利息若干。記簿明白。積貯封識。其貲本仍舊印裝。其利息或刻或修諸敝壞。不得妄用分毫作種種雜費。如上所云。因果赫然。報應無爽。可不懼哉。可不慎哉。
△(九)藏經堂事宜


諸方藏經。所以久而散失。以至壞滅者。其故有二。一者借出。謂借者或不能切切送還。管者又不能勤勤取討。年月漸深。不知誰借。其故一也。二者失管。謂應曬時不曬。取出時不記帳。收入時不勾銷。看閱時不細行展卷安頓。其故二也。今將合行事宜開具於後。


計開。


經不借出。以山門為限。雖朝借暮還。亦決不借。借出罰銀三兩。
六月曬經。但取晴明。不必拘定初六。每曬一百函。不得多少。近山廚。九月再曬一次。
取看即記簿。某月某日取某函。某人取。後空一行。待收入時填寫。失寫。罰銀一錢。
開廚取經。及入經訖。即鎖。失鎖。罰銀一錢。
每年另題標某年某月某日藏主某人承管。






△(十)水陸道場規約


誦經人先日沐浴。次早誦經。要眼到口到心到。不得經中夾以閒雜言。不得經住便說閒話。
念佛人不得回頭轉腦看人看物。一心稱念。字字分明。
主法人不得散心妄想。宜一一依文精誠作觀。
表白人不得急遽簡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宣誦。其鼓鈸亦宜莊雅。不宜繁碎。
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誠。結印誦咒作觀三處相應。不得含糊彈舌。急促了事。白文者亦然。又不得法事未周。先收器皿。
內外作行人俱要誠敬莊潔。小心謹慎。
庫房要用心打點整理合用諸物。不得苟簡。
水陸堂中行人尤宜加倍至誠。
以上須信心聽受。用心行持。若不至誠。自取災禍。悔之晚矣。


△(十一)水陸道場議


為停減水陸以免過咎事。有言水陸道場不宜頻作。予思之。實有五過。頻作則勞。勞則倦。種種當辦之事或不周備。其過一也。偶一為之。生難遭想。兢兢業業。頻作則視為尋常。或虧於誠敬。其過二也。春夏秋時。送聖化紙。供具繁廣。燒害蟲蟻。其過三也。燄口太多。或有過差。因而反致招鬼惹祟。其過四也。不惟僧眾怠慢。亦或齋主不恭。其過五也。更有覺察不到處。難以悉知。茲者本山當家忽爾病亡。彼齋主家亦遭喪事。本以求福。乃更得禍。古書所載。水陸不誠。隨感惡報。歷歷有徵。可不懼哉。今議止於冬三月中一舉二舉。餘月斷乎不可。餘日斷乎不可。嚴恪守之。慎勿徇情順從以致彼此兩傷。至囑至囑。


△(十二)誦經禮懺不誠敬罰例


嚴淨時不至者。罰錢二十文
誦經懺過一葉方至者。罰錢四十文。經要少刻加倍補誦。
雜談戲論當經懺中者。罰錢一百二十文。在經懺歇時者。罰錢六十文。
鬥爭者。罰錢六十文。大爭失威儀者。罰錢一百二十文。
不出聲者。罰重念過。






△(十三)學經號次(此篇疑他人竄改。今分註於後)


法字號 晨昏課經全 佛祖三經(有以四十二章。佛遺教及壇經彙集者。有不列壇經。易之以溈山警策者。未知此中用何本也)。 沙彌要略 四分戒本 梵網戒經 十六觀經 大彌陀經 金剛經 圓覺經 維摩經 楞嚴經(此後應添楞伽經) 法華經 華嚴經 起信論(此論為入大乘之初門。不應列於華嚴以後。應移置金剛經前)。


報字號 晨昏課經 沙彌要略 遺教經 四分戒本 梵網戒經 十六觀經 大彌陀經 金剛經 圓覺經 普門品 行願品。


化字號 晨昏課經 彌陀經(此經在晨昏課經之內。不應別標。又漏寫沙彌要略。想係錯誤。并應添遺教經)。 梵網經(前二號皆有戒字。此中獨無。不應此號兼誦上卷)。 觀經上品上生章 四分戒本(此本應列梵網經前)。


已上三號。俱依經次。學完一經。再進一經。跳越學者。罰銀一錢。課經不完。不得剃頭。要略不知。不得進具戒。具戒不知。不得受菩薩戒。年滿六十量處。晨昏課經未熟剃頭者。缺一事。罰銀一錢。






△(十四)僧籍式


某甲字某。年幾十幾歲。係某省某府某縣某籍某氏第幾子。以何為業。於某年月日在某處出家。禮某人名下為徒。在彼同住幾年。今於某年月日特來求住。或進堂。或作務。






△(十五)求戒啟式


求戒弟子某甲。年幾十幾歲。係某省某府某縣某都人。或(軍匠民灶)籍。姓某氏。於某年月日在於某處某寺出家。禮師某人名下。今於某年月日。幸遇大慈悲父接引苦海眾生。某發大乘心。懺去無始罪愆。求授某戒。故啟。


計開。


大衣全 菩薩戒經全 瓦缽全


某年某月某日。求戒弟子某甲具啟。






△(十六)授衣戒


佛制三衣不可缺一。今衣未全。補足再授。復衣必苧。綿布非宜。後宜改作。


佛制圓頂方袍。則知戒衣乃剃髮者之服。在家居士及居士婦俱不必受衣。必欲受衣。但宜頂戴供養。勿得披搭。披搭反有罪過。不得不明以告。


△(十七)受戒式


求受戒時。一月前。常住具威儀俵禮香燭。同合山大眾執香詣方丈求請授戒。
求受大戒者。備菩薩戒經。四分戒本。沙彌要略。各出香燭小食拜蓆銀三分。付常住辦用。
求受具戒者。備四分戒本。沙彌要略。出香燭等銀三分。
求受戒者。必須衣服等項件件皆新方可。如實無辦。浣洗亦可。小衣草蒲鞋等必須要新。三衣經書不得苟簡。
求受戒者。預於知客處報名。知客引進堂中。書記處登簿。不得疏慢失記。臨時有誤。
求剃頭者。五戒不知。課經不熟。不得剃頭進沙彌戒。沙彌戒不知。不得進具戒。具戒不知。不得進大戒。




△(十八)拾遺式


凡得一切失物。即報當家。送庫房收貯。翻轉拾遺二字向外。以便失物人知之。如拾物不送庫房者。重罰出院。
失物者。貼票上書某人於某日失某物。如見拾遺二字。即赴庫房審對認明。然後付還。冒認者。重罰出院。




△(十九)過犯懺悔式


輕過


十戒


犯坐高廣大床 歌舞觀聽 過午不精進 金銀不行施。


各納病房銀一分。無銀。禮佛五十拜。






具戒


犯僧殘。


納重務銀一錢二分。無銀。禮佛六百拜。


犯薩耆波逸提。


納病房銀四分。無銀。禮佛二百拜。


犯二不定法 九十波逸提 四悔過法。


各納病房銀二分。無銀禮佛一百拜。


犯一百應當學法 七滅諍法。


各折病房銀半分。無銀。禮佛二十五拜。






菩薩戒


犯十重中 第六說四眾過戒 第七自贊毀他戒 第八慳惜加毀戒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


情輕者準僧殘例。


犯四十八輕垢。


或五日。四三二一半日。量處(此指重務日期)。






重過


犯根本戒。造大惡業。擯出。復來求住者。查審真實悔改。內外二十眾保舉。准容入眾。作重務半年。原重務者。加至三年。不得依班次行立。不得著褊衫戒衣。不得稱表字。每夜跪讀戒文。不作重務。納銀一兩八錢。每夜跪讀所受戒文。夜禮佛一百拜。三月懺滿入眾。雖原受大戒者。重受五戒。有百善方許進戒。又百善進十戒。又百善進具戒。又百善進菩薩戒。
過應出院。情可容者。許以善準。一上罰乃至十上罰。每一上罰除一百善。准入眾依班行立禮佛。




△(二十)責問帖式


(云云)家(云云)爾既歸依三寶。受某戒。應當謹守清規。廣修善法。云何不念佛祖度脫。經典開曉。師友勸誨。父母生成。而乃昧心恣意。作此非法(云云)。 爾今非佛弟子。真世罪人。速宜生大慚愧。發大勇猛。實心悔過自新。不然。內有僧律擯罰爾。外有王法拷治爾。死後有地獄斬斫燒煮爾。乃至墮落餓鬼。復為畜生。可不懼哉。


某年某月某日。第幾次遣菩薩戒某某行。






△(二十一)板帳清式


抱病(比丘沙彌)某。字某。年幾十幾歲。係某府某縣人。姓某氏。於某年某月某日(出家掛搭)本寺。在眾辦道。於某年某月某日偶值病緣。恐風火不停。於某月某日入涅槃堂所有隨身衣缽。請公界抄錄板帳以便後事。伏幸眾悉。


計開。


某物若干 某物若干 某物若干


  某年某月日首座 監院 西堂 知庫
       悅眾 知客 書記 看病(以上各要押字)






△(二十二)津送式


入龕誦彌陀經一卷。往生咒三遍。回向云。上來念誦功德。奉為新圓寂某上座入龕之次。莊嚴報地十方三世(云云)。
龕前念誦。每日挨單四人。誦心經一卷。往生咒三遍。念佛百聲。觀音勢至清淨海眾各三聲。舉西方讚回向。
亡靈所造諸惡業 皆繇無始貪瞋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 一切罪根皆懺悔 惟願亡靈神不亂
 正念直往生安養 面奉彌陀值聖眾
 修行十地證常樂




願以此功德(云云)。


起龕誦彌陀經一卷。往生咒三遍。變食真言甘露真言普供養真言各三遍。維那舉云。欲舉靈龕。赴茶毗之盛禮。仰憑大眾。誦諸聖之洪名。用表攀違。上資覺路。大眾執香念佛。送至化壇。
茶毗維那舉云。是日即有新圓寂某上座。既隨緣而順寂。乃依法以茶毗。焚百年弘道之身。入一路涅槃之境。仰憑大眾。資助覺靈。念佛百聲。觀音勢至清淨海眾各三聲。舉西方讚回向。上來稱揚聖號。資助往生。惟願慧鏡分輝。真風散彩。菩提園裏。開敷覺意之花。法性海中蕩滌心塵之垢。茶傾三。奠。香爇一爐。奉送雲程。和南聖眾。
茶毗淨人舉云。是日即有新故某淨人。既隨緣而有盡。乃依法以闍維。焚百年苦行之身。入一路莊嚴之境。仰憑尊眾。資助一靈。如前念佛畢。上來稱揚聖號。資助往生。惟願草盡街頭。花生碓觜。選僧堂裏。無見頂相常圓。古佛園中。有漏塵軀永脫。茶傾三奠。香爇一爐。奉送雲程。和南聖眾。
估倡。舉香讚畢。維那唱云。浮雲散而影不留。殘燭盡而光自滅。今茲估倡。用表無常。仰憑大眾念清淨法身毗盧遮那佛(云云)。白大眾。倡衣之法。用表常規。新舊短長。各宜照顧。錢須足百。毋以新錫相兼。磬聲斷後。不許返悔。倡畢。念佛回向云。上來念誦倡衣功德。奉為圓寂。某上座莊嚴報地十方三世(云云)。




△(二十三)建塔式


釋氏要覽載寄歸傳云。壘磚石為之。上無輪蓋。凡聖有等。初果一級。二果二級。三果三級。四果四級。辟支佛十一級。佛十三級。凡夫比丘有德行者亦得立塔。即無級。觀此。則塔不宜高大。


△(二十四)上方善會約


茲會讀誦大乘戒經。兼之放生念佛。是諸上善人同會一處。故名。


一定期


比丘半月誦戒。今居士雖不出家。而梵網乃王臣庶民僧尼同稟之戒。茲議每月一會。定以月晦前一日聚於上方。願者書名簿上。


二讀誦


人齊。即於佛前誦戒經一卷。念佛或五百聲或一千聲。一僧掌魚領眾。


三治供


誦經畢。餅果三色作茶供。念佛畢。飯菜三色作齋供。每位各出銀五分。付守院僧治辦。


四議論


群居終日。言不及義。宣聖所呵。今者群居。或經論疑滯處。或修持切要處。各各平實商量片時。


五放生


梵網第二十輕戒有放生之文。茲議各各隨便具放生銀。不拘多寡。不拘有無。或自買生來亦得。


六主會


依次掌簿作主。其會既定。晦前一日不必發帖。其資亦只隨眾止是五分。但具香燭茶湯。寫錄交代。來先去後而已。無事勞費。人可作主。庶幾永久。




△(二十五)魚池事宜


宜放魚蝦蚌蛤螃蟹蟛[虫*越]等。
池中不可放黑魚鯰魚汪剌黃鱔團魚等。要害好魚故。
池內不放螺螄。以內有青魚要食螺螄故。
不得以洗刮油膩及糟糠等物入池中。魚食之多泛死故。
不得多買草料。宜少少與之。
防獺及惡鳥。要爪魚故。




△(二十六)建塔所費議


墳墓事。計眾道友所施。共三十七兩有奇。據我自作。十金盡足矣。今已浪費二十九兩。止存八兩。但具得石料而已以後此八兩完事則可。此外不得更受在家道友分文。不得更受出家道友分文。不得募化生熟人等分文。我自衣缽亦不更出分文。何以故。我衣缽應作福。不應效世俗富貴人莊嚴自己墳募。取笑識者。吾決不為。預白。


史魚暴棺。古今謂之屍諫。今我先無益於眾。理應暴龕。葬亦幸矣。而復為厚葬可乎。更費八金。數窮理極。八金之外。不可增益分文。即欲開萬馬明堂。七層寶塔。亦憑眾等。但八金之費。則斷斷乎一定而不易也。




△(二十七)勿納沈氏子孫出家議


異姓。及同姓而非親者。自依出家四事定式無論矣。至於宏本宗子姪等。一概勿留。有真心學道。可別求良師。另入善會。故留者。罰銀十兩出院。或難曰。羅云。佛子也。阿難。佛從弟也。難陀。佛親弟也。佛固與其進矣。此何執焉。予曰。不聞魯男子卻鄰婦乎。其言曰。柳下惠則可。在我則不可。或又難。坐懷處嫌疑之間。卻之誠是也。出家乃盛美之事。卻之似為不可。予曰。坐懷而亂。罪止一身。出家而非。禍延大眾。其人而羅云也。阿難也。難陀也。則可。苟為不然。卻之為是。古人有言。易子而教。請借以為式。






囑語


袾宏以老病日增。向有預立遺囑一紙。已而失之。其囑尚未盡欲言。置不論。茲別囑如左。吾以三十有二出家。一缽一衲。多載風塵。後住此山。自分孤孑終身。草木同腐。不意重興廢剎。皆諸檀信道友湊椽累瓦。補敝築殘。逐間接起。以成叢林。雖乏壯觀。儘可棲息。然本意專為與眾真實進修而已。今老矣。四大尪羸。兩足痿痺。殘陽逝水。光景須臾。當隨所便安處。以終餘年。雖死期未定。死所未定。死後依吾言不依吾言未定。叢林之或存或廢未定。然理所當然。今言之固無害。爰念出家以來。虛消信施。生已多慚。豈以亡軀。更為妄費。身謝入龕。內著浣過舊服。外搭常用七衣。上圓頂。下趺足。數珠掛手。坐具疊前。入已。即用灰漆封固。雖親族至。不得更開。不得張羅孝堂。不得廣陳供養。不得披麻帶白。不得四出報訃。不得糾合施主眷屬多作俗格道場。但照常估倡。隨例念誦。衣缽之類。盡以作福。留龕一七二七或至七七。無人火化。扶龕入塔。塔高五尺。不得過量。違背佛制。不得侈靡石工。及舉殯無益之事。如銘旌冥器綵亭音樂指路掛真題主等。俱不應為。止依常規。眾僧念佛導引即得。吾平素守愚抱拙。未曾有大徹大悟。未曾作大緣大福。未曾具三明六通。但老實念佛。求生淨土。眾等不得裝虛捏怪。設為神奇。以誑一時。欺後世。重吾不德。復次此雲棲與城內上方長壽二放生所。其始末根因各有碑記。不俟多贅。第此中山地屋宇。經書什物。并吾室中所有若巨若細。咸出十方信施。眾僧勤力。屬之常住。與吾私家若他家毫忽無涉。從來並無綾羅齊整衣被。亦無安居精致房舍。亦無華美床榻桌椅。亦無值錢古董玩好。亦無積畜金帛產業。亦無人借貸我一分一文。我亦不欠少人分文債負。凡此招提之物。龍天鑒臨。一土一石。一草一木。一針一紙。不得私與。不得私取。與者受者厥罪惟均。折壽招殃。死墮地獄。因果赫然。不可不慎。吾見本境出家為僧者。僧故。而親族索取亡者資物。習為常套。索而不遂。甚至興詞。亦有本僧自以恩愛牽纏。私其親族。不顧徒眾者。吾深恥之。吾祖父相傳廉潔忠信。諒不有此。而事未可知。不得不預為之說。又外住法眷。有歷年不至本山。事體多所未諳。日後忽起異言。眾勿憑信可也。至於相繼住院者。必推行解可重之人。如無其人。則推戒次姑守。以俟後賢。力綿者二人共之。素履有疚者置之。已任事。而所為多過者。會眾公議易之。十種僧約。始終確執。六和聖訓。彼此互修。安眾宜少不宜多。作事宜小不宜大。甘貧樂澹。毋恣貪求。忍辱行慈。毋好爭訟。痛念生死。決志往生。力究本參。期臻妙悟。不依吾言。非吾徒也。萬歷三十六年重九日。老僧袾宏力疾識。時年七十四歲。


再囑


本山與城內上方長壽孝義庵一切事體俱詳載預囑。今乙卯歲七月初三日。宏老病瀕危。再面囑現前宰官居士徐裕湖等十二位。日後儻有內外魔眷紊亂僧約侵損常住者。惟望諸護法永念三寶。合力護持。在大眾只宜安分守己。老實念佛。毋得自玷清規諄切再囑。袾宏伏枕力疾和南。


菩薩戒弟子劉慧聞率子性澤施資敬刊


光緒二十五年夏五月金陵刻經處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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