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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雲棲共住規約下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打印本頁]

作者: 釋大寬法師    時間: 2013-2-3 19:23
標題: 《雲棲共住規約下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雲棲共住規約下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雲棲共住規約下集


△一直院事宜


囑語請解行具足人作叢林主。如無其人。姑循戒次權直。力綿者。二人共之。全無力者。納銀一兩免之。力堪而求免者。納銀四兩八錢免之。七十以上者徑免。直年不滿者。一月納銀四錢。雖當戒次。而其人素行不端。眾所厭惡者。置不用。不肯依誡言立誓願者。令照例納銀四兩八錢免之。
直院以後。所為悖理。諫勸不從者。眾議退之別換。
作一簿。前書誡文。後書逐年人名。不滿年者不書。病不能滿者亦書(誡文具別集)。
眾中凡事俱白直院。不白徑行者。事小罰錢三十文。事大罰錢一百文。誤事。罰已出院。而直院亦不得因而任意獨專。不與耆長眾執事共議。輕則罰。失事。罰已退換。
本山諸寮。乃至十方堂。各宜巡行看視。及下院。亦半月查理。自己有事。可差人代。以上安坐不理。輕則罰。失事。罰已退換。
事難獨成。功在夾輔。以一人之聞見有限故也。今將合山大眾。挨次輪日各陳其所欲言。名曰僧直。又復關係叢林大事。不可遲誤者。無論僧行老幼一切人等。皆得即言無隱。不必要待輪該僧直方說。而直院人不受善言。當行不行。每一事。罰錢二十文。大事倍罰。失事。罰已出院。
每半月查各房上座。如法者。設茶與善。懶惰不如法者與罰。不查。罰錢三十文。
每早查直夜人勤惰。不查罰同前。失事倍罰。
直院年初一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滿。十六日。新舊相兼。及內外執事。共議叢林正務。至年盡夜。方始新管當事。舊管退休。


△(二)額定人數


堂內外人數俱額定如左。有缺方補。妄增一人。罰銀五兩。


大堂四十八單。老堂十單。


堂外 直院(一)庫頭(四)知客(二)書記(一)典座(四)飯頭(二)茶頭(三)碗頭(二)磨頭(二)火頭(五)淨頭(二)香燈(二)侍者(四)柴頭(九)園頭(六)擔力(二)化飯(二)鋪堂(十八)司山(二)司屋(一)印房(一)山門(一)生所(八)重用(十)輕用(三十)病堂(一)看老(一)下院(八)雜收(一)


輕用定數外。餘者都入小堂。晨昏課誦。晝日止靜。一依大堂行事。但晚聽教學經。出堂事訖。還堂入觀。


柴頭。八九月請發心者助事訖。還歸本執。因而添人。罰錢一千文。知客臥具等忙時請助同此。






△(三)節省財費


山不得再買。買一畝。罰銀三兩。


屋不得再造。理實應造。眾議定方可。若仍前妄自興造者。一間罰銀五兩。


廚樓封鎖。不得已。白眾議處。輒開。罰錢五百文。


茶品即用山物炒米鹽荳白果楊梅油灼之類。間或市買。止可棗栗糕餅之類。故辦貴細物品者。罰錢三十文。其品以三四為常。五品為極。過五。每一品罰錢三十文。本山僧茶。分散各單。開桌羅列者。每桌罰錢五十文。施主特設不論。又單上擺茶雜話者。罰錢三十文。分散各單。不聚談者。不論。


設齋以四果四菜為常。五果五菜為極。過五。每一品罰錢三十文。


尋常日用。二日菜。一日腐。有齋不論。凡生菜乾菜乾瓜乾茄乾羊荳乾刀荳乾蘿蔔之類皆可置辦。乃至設齋。亦只用腐等常品。不必定買貴物如香菌蘑菇之類。其故為豐富者。罰錢五十文。採野菌食者。罰買菜三百斤。


輕藐黃米。必買白米者。每白米一石。罰錢三百文。湊買黃米。


過分用油醬等。計價罰錢。一倍二。


可生食物。故費柴湯煎煮者。計價罰錢。一陪五。如煮栗煮棗之類。


不得拗眾粥飯。年七十以上不論。病人不論。餘罰錢十文。


故不食腐渣。喂畜。及賣與養豬家者。罰荳。一陪五。僧食之餘。恐成壞爛。施放生所者。不論。


茶房取面湯無度。及二板後用壺取茶歸單喫者。俱罰錢十文。茶頭不舉同罰。身至茶房立飲者不論。七十老人并病人不論。印房不論。


夜間不得煎煮。大寒月止可作姜棗湯而已。烹炮。罰錢三十文。


善人來寺設齋者。齋佛訖。即引至禪堂佛前一禮。次兩單或一禮。或問訊。次引至齋堂韋馱前一禮。兩單問訊。其有許數齋僧若干員者。應為報數總記。完日回向。


燭不宜多點。夏月尤為不宜。油燈麤草單炷。細草方可用雙。又不宜以貴價買木頭作香。熏壞金像。反成過咎。


非期漿洗者。罰錢十文。重務不論。


穿著過分鮮好衣服者。罰錢一百文。裙幅太長者。割取作衣帶。施與十方。


銅盆洗面者。奪施。一切過分精巧器皿。奪施。


浴銘云。一月八浴。叢林罕聞。乃日日浴。雖重務。恐亦過分。今姑從之。而須庫房討籌。無籌不放入浴。強浴。罰錢十文。浴頭阿容不舉同罰。餘非重務。有故欲浴者。買籌。庫房審其可否。不審濫與。每一籌罰錢十文。用籌不用錢。浴頭收錢。罰錢五文。夏至起。至秋分。方日日大眾普浴。停籌。






△(四)出應期會


本山專修淨業。長期坐禪。乃法眷赴講者多。修禪者少。專業之謂何。自今見住本山。自願作講師者。必其教理大明。學問該博。堪能弘法者。且在本山。為新學講明戒律。次及淨土經論。或次及切要經論。諸方有來請者。須審彼會首實為弘法利生則可。否則勿應。
雖係法眷。原在外住。而赴講期來本山說知。須審其教理學問已全備否。如其不然。則應勸止。又年未老成而作講師者。亦應勸止。又年未老成而作施食法師者。亦應勸止。
以上權應末法。當知修禪為正。




△(五)暫到客眾


暫到三六九日。知客同外書記請問。若係求住。宜審其不可留者。即時善言辭卻。不必候缺。有當留者。記名上簿。請暫回。至誦戒日來。觀缺有無。缺少人多。拈鬮定之。若隨喜非求住者不論。如上三六九不依期問。仍前頑賴者。罰錢五百文。退換。
晚止靜。二板鳴。巡照人請入堂。
暫到或僧或俗不曾面識者。無論高下。俱要誠心請問尊姓尊號上剎何處貴宅何處。曾與本師相會與否。不可怠慢。或有無賴之徒。又當外敬內防。不可一例輕信以致失事。




△(六)外住法眷


外住不守非理募化僧約。反來山中募化者。不允。
相託干求檀越布施者不允。相託干求宰官書柬封條手卷詩文告示扁額等事者皆不允。
外住不務修行。作世法齋會者。不往設供。作世法興造裝塑等事者。不助。
外住多年跡不進山者。應來誦戒而不來者。不認法眷(凡誦戒。或半月來。或一月來。遠者或三月來。或半年一年來。曾不來者。不似法眷。故不認)。
在外有過應責問者。往彼善言規勸不從者。集眾絕之(責問。二人同行)。
來誦戒者。唱名同本山一例。
晚止靜。俱入堂隨眾。直夜人催請。
雖在外住。而確守本山規約。及精勤道業者。當使人看望慰勞。貧乏應助。若年未老成。理未通達。而遽入關房者。來請問。應勸止。




△(七)十方雲水


十方堂供聖像琉璃香燭魚磬。安單有定位。勿亂。晚聽大堂開靜。輪數人出領眾課誦。課誦畢。俱至本單止靜。一一隨禪堂規式。乃至香畢。各於本堂入觀。事訖鎖門(入觀文。大字寫貼堂前)。
近午時到。候午齋。隨眾。近晚時到。候晚食。隨眾。纔飯畢到者。補飯。晚到。留一宿。次日早行。天雨。待雨住。有病。待病愈(病愈以能飯為則)。
輿疾至者。審其來歷分明方納。即寫板帳。另作一簿記之。
若十方人看病。不可久長。計日酬勞遣發。若本山看者。記善如式。其湯藥等。與本山一例給與。執吝不與罰如前。
眾中有不守清規者。管山門人善言勸化。不聽。則白眾查明。跪香鳴鼓遣出。不白眾。徑自亂嚷亂罵者。罰錢一百文。亂打者。罰錢五百文。
與十方彼此交易。或彼此互相送物者。罰錢三百文。
散去時。察眾中有單身老弱可虞者。方便護送。
朝去暮來之輩。平常相待。有遠方初到本山者。齋堂具茶湯果餅待之。乃送歸單。毋得輕忽。
外東淨亦要燈火。及置大蒲鞋數雙。散去後。管山門人打掃乾淨。
牆垣低者。不謹慎者。以時整頓。延捱失事。山門庫頭罰錢一百文。




△(八)眾事雜式


挑運米柴竹木等。立一人領眾記過。出則貫珠。歸則散步。領眾不顧眾。罰錢二十文。
發梆則舉眾皆行。不去者納錢。立一人記名。亂發梆者。罰錢五十文。
經懺道場一概辭卻。或遇啟建水陸則可附行。萬不得已。亦可念佛代經懺。
凡遇一切處閒談戲語者。直院庫頭僧直知客皆可擊板三下。三次擊板不止者。不散去者。即舉入堂。不舉同罰。
彼此相罵者。先各罰錢四十文。後辯曲直。相打者。先各罰錢一百文。後辯曲直。罵打忍受不回者。與善如式。
食時。香燈讀食存五觀銘。雜語喧亂者。鋪堂人奪碗箸。不奪者罰錢二十文。管事人不查者同罰(大堂齋堂二處皆然)。
浴室雜話喧嚷者。罰錢十文。浴頭不舉。罰錢二十文。
自至鍋邊取菜取飯者。罰錢十文。飯頭等不舉同罰。
非病人。非七十老人。另搬粥飯入房。不隨眾者。罰錢三十文。
典座不嘗味。罰錢十文。
典座等自入庫房取物不問者。罰錢十文。庫頭不舉同罰。無事人入庫房者罰同上。
庫頭當家兩不通知者。各罰錢一百文。
庫房不通眾知。獨自一人作帳者。罰錢二百文。
暫到房止安僧行善友。亂安轎人工人等者。罰錢一百文。
聽用牌挨次差遣。填記分明。徇私不公。一事罰錢四十文。
僧直舉事合宜。而管事人不行。一事罰錢二十文。失事重罰。
賣物人至。公府人至。非執事。群聚觀看。或胡亂發言。或爭競買物。俱罰錢一百文。
冬月圍爐。挨班進退。亂擠者罰錢十文。
常住物不問自取者。係公用。罰錢十文。若私入己者。罰錢一陪十。
廢壞常住物。一陪二。瞋心廢壞者。一陪十。碗頭洗碎。係麤率不仔細者。一陪一。原損欲碎者免陪。
亂砍竹木者。一陪五。破壞風水者。一陪百。擯出。亂掘山地者。罰錢五百文。破壞風水者。罰錢一萬。擯出。
放債取利者。每兩罰錢四百文。雖應人急。不取利息者。亦須白常住可否。不白罰同。
舊有法名求改者。必本師已故。或本師是邪魔外道。或本師遠在三千里外。或本師命其來改。方可。若知客糊塗開入者。罰錢五十文。失事。罰錢五百文。不得已。或為作字。
在家單身來求法名。無人識熟者。亦不允。
放生所半月一警策。失誤。罰錢三十文。
看生人撾打生物致損者。罰錢五百文。致死者。罰已擯出。不加守護。致被惡獸傷害惡人盜去者。罰錢三百文。放牧損人花利者。計數雙分陪償。
土工及皮作鐵作等人久留山中至於四五日者。管事人計工罰錢。乃至十日者。罰工錢三倍。
免務及諸罰銀。不得仍前庫房亂用。其錢悅眾管匙。庫房收匣。庫頭即令書記登簿。直院面證。待作福事支用。亂用。一陪十。
集眾不至。罰錢十文。大集眾不至。罰錢三十文。
直夜人每夜察單。當舉不舉。罰錢十文。凡直夜。老者免。幼者亦免(老者七十。幼者十六)。
帖單。直院悅眾內書記同行。不得獨專。獨專罰錢五十文。
園中種菜。其多生蟲豸致傷物命者皆宜少種。可多種瓜茄刀荳羊荳豇荳芝麻等諸物。
黑夜入山。罰錢五十文。
臘盡行年考(式具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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