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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隨方毘尼(隨方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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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釋大寬法師
時間:
2012-10-18 18:35
標題:
隨方毘尼(隨方毗尼)
隨方毘尼(隨方毗尼)
戒律中佛未禁止之事,佛未開許之事,不經開(開許)廢(禁止)之新事例,得隨其時其處之宜而開廢之,是謂隨方毘尼。
有部百一羯磨十曰:「爾時佛在拘尸那城壯士生池娑羅雙樹間,臨欲涅槃,告諸苾芻曰:我先為汝等廣已開闡毘奈耶教,而未略說,汝等今時宜聽略教(梵云僧泣多毘奈耶)。且如有事,我於先來非許非聽。若於此事順不清淨違清淨者,此是不淨,即不應行。若事順清淨違不清淨者,此即是淨,應可順行。」
然依五分律,則即經世尊之開遮者,於餘方似亦許取捨也。律二十二曰:「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因而義淨三藏以五分律之文為譯者之謬。寄歸傳二曰:「有現著非法衣服將為無過。引彼略教文云:此方不淨,餘方清淨。得行無罪者,斯乃譯者之謬,意不然矣。」
由小乘涅槃經之說及佛平素之訓誡觀之,卻似五分律為正。[佛學大辭典 (丁福保)]
謂隨風俗民情之需,對戒律可斟酌取捨。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開許之事等不經開許廢止之新事例,得隨順地方之風土、氣候等而斟酌開許廢止。
依五分律卷二十二(大二二‧一五三上):「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蓋雖是佛陀所制之法,然不適宜他方之習俗,則不應行之,如印度以手摶食、袒胸、赤足等之習俗,行之於我國,則與國俗不合。又佛陀未曾制定之法,然為他方之習俗,則應遵行之,如我國食必用匙筯,行必著鞋履等。以上所言,乃就輕戒而論,重戒則不為此限。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上、華嚴經疏演義鈔卷六十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衣食所須條〕[佛光大辭典p6345]
作者:
stanley
時間:
2012-10-18 19:04
讚美 師父大慈悲開示 隨方毘尼戒律法!
感恩賜教!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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