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說明: | |
一、 | 本部於民國七十六年公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迄今已逾二十年,鑒於文書處理方式及使用習慣有所改變,為因應實際需要,特加以修訂。 |
二、 | 本修訂版之標點符號計有: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夾注號、問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專名號、間隔號、連接號等十五種。其中,橫式「引號」改為「」『』,「連接號」為新增,「間隔號」為原「音界號」之改稱。 |
三、 | 本修訂版內容分別以橫式、直式呈現,解說體例包括:名稱、符號、位置、說明、用法舉例等五項,有需要者再加附注。 |
四、 | 本修訂版標點符號有甲、乙式者,可自由選用。 |
符號索引: | |||||||||||||||
名稱 | |||||||||||||||
符號 | 。 | , | 、 | ; | : | 「」『』 | 甲式:( ) 乙式:── ── | ? | ! | ── | …… | 甲式:﹏﹏ 乙式:《 》〈 〉 | __ | . | 甲式:— 乙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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