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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十一、法理行持--理事圓融 [打印本頁]

作者: diyiyitianxing    時間: 2011-7-17 17:04
標題: 二十一、法理行持--理事圓融
耀靜:常說理事圓融,這理和佛性有什麼關係呢?
小乞兒:理是在權教,佛性教法。
小乞兒:萬法無自性,為表自性而有權教。
耀靜:權教這個概念不太清楚,能幫我解釋一下嗎?
小乞兒:你不懂法講給你懂叫作權教。
小乞兒:依照你程度內教你怎入法義叫作實教。
耀靜:萬法無自性,那法性怎樣具足呢?
小乞兒:碗有啥作用?
耀靜:吃飯用的。
小乞兒:你把博客上的法搞懂自然就是這個義
耀靜:聽大德講,當下解脫,當下涅盤,我一直在求這個法。
小乞兒:你們初學要多求多學。
小乞兒:別只想高階,不走路。
經論依據與互參:
【事理五法】
 (名數)一切事理之諸法,不過五種。小乘俱舍立之為心外之實法,大乘唯識,盡成於唯一之識體上者:一、心法,是識之自相也,唯識有眼等八種之心王,俱舍有唯一之心王。二、心所法,是與上之八識相應而起者。唯識有五十一,俱舍有四十六。三、色法,是上之心法與心所法所變也。唯識俱舍皆有十一種。四、不相應法,是假上之三法某部分之位而設者。唯識有二十四,俱舍有十四。五、無為法,上四法之實性也。唯識有六種,俱舍有三種。此中上四法為事,第五之無為為理。以知此五法盡一切之事理,不外乎唯識。唯識語七曰:“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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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
【丁福保
編】】
【事理】
 (術語)因緣生之有為法謂為事。不生不滅之無為法謂為理,即事者森羅萬象之相,理者真如之體也。然如大乘中三論宗謂理為真空,非別有理之實體。如法相宗謂理雖有實體。然惟為事之所依,依事之緣起而無何等之關係,即不障之能作因也。如華嚴宗謂真如之理。雖為不生不滅之無為法身,然依無明之染緣者,起九界之染法,依菩提之淨緣者,起佛界之淨法。如天臺宗真言宗謂一切之有為法不論染淨,總為具於真如之體之德相也。又日本真言宗東密謂理為攝持之義,有為之事法,一一攝持其體,名為理,敢謂顯教所謂真如之體,實超過于華天等之所談者。然如華嚴者雖如其所言,而至於天臺之教,謂世間相常住,則假令無以理直為事之釋,而其意以為生滅之事相即不生不滅之理體勿論矣。法華玄義五上曰:“念念開發一切法界,願行事理自然和融,回入平等法界法。”法華文句八曰:“理是真如,真如本淨。有佛無佛常不變易,故名理為實。事是心意識等,起淨不淨業改轉不定,故名事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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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
【丁福保
編】】
【事理】
  1、因緣生之有為法叫做“事”,不生不滅之無為法叫做“理”。
  2、世間森羅萬象之相叫做“事”,真如的理體叫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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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辭匯》陳義孝編】

作者: diyiyitianxing    時間: 2011-7-17 17:07
【事理法界】
  法界有事法界理法界:
  一、事法界 現象界之萬有諸法,曰事法界。
  二、理法界 事法界中,事事物物諸法之元,則即能造能生,而周遍于所造萬有之地、水、火、風、空、識之六大,曰理法界。
                        ------【《佛學次第統編》楊卓 編】
【事理】
事,指事相、事法;理,指真理、理性。在佛教中,事、理之相對意義有二:
1.凡夫依迷情所見事相,聖者依智見所通達真理。而所謂“真理”,則依各宗派之說而各有不同,或指四諦理,或指真空理,或指中道理。
2.現象與本體相對,即森羅差別現象事法,以現象本體,乃平等無差別理性真如,而現象事與本體理,二者之關係,各家立說不同:
依台宗之說,事理相當於‘法華經’之本、跡二門,俗諦事屬跡門,真諦理屬本門。若配於化法四教,則藏教為界內事教,通教為界內理教,別教為界外事教,圓教為界外理教。又台宗依事理之別,而以觀法亦分事觀與理觀,將惑分為迷事惑、迷理惑,以懺悔法分為事懺與理懺。此外,依天臺性具義,則十界三千法悉為性具,故非依於因緣所生,亦系無為常住之真如法界。
                        ------【天臺教學辭典(釋慧岳監修,釋會旻主編)】
【事理雙修】
事行與理觀之修習同等重要!又雲事理雙行。通常精勤于事行作法者,每易忽略理觀證悟;而重視理觀證悟者,則易輕忽事行作法。就念佛而言,稱名念佛為事行,觀想佛名為理行,即口中稱念、心中觀想,兩者同時並行始成事理雙修之念佛行法。
又習禪時,若坐禪戒律雙修,乃方是了觀真如理;故禪林中,對執著教相而昧觀法,稱為事相禪師。
[摩訶止觀卷七下]
                        ------【天臺教學辭典(釋慧岳監修,釋會旻主編)
【事理】


  又作理事。事指事相、事法;理指真理、理性。在佛教中,事、理之相對意義有二:一、凡夫依迷情所見之事相,稱為事;聖者依智見所通達之真理,稱為理。而此所謂“真理”,依各宗派之說而有不同,或指四諦之理,或指真空之理,或指中道之理。二、視之為現象與本體之相對,即以森羅差別之現象事法,稱為事;以此等現象之本體乃平等無差別之理性真如,稱為理。而事與理之關係,各家所說不一. 依唯識家說,事乃依他而起之事法,理則為本自圓成如實之真如,二者具有不即不離之關係。因為事與理之別,概在於有為與無為的不同,故謂事理不即(非一體);而真如之理者,其自體雖凝然不動,寂靜止息,然又可綿綿衍出現象,而為事法所依據之實體,故謂事理不離(此外無他)。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
                        ------【《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淩波居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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