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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亡者稱佛名號之福德 [打印本頁]

作者: stanley    時間: 2018-7-21 19:38
標題: 為亡者稱佛名號之福德
佛說灌頂隨願往生十方淨土經 (卷第十一) (超度經) 云 :

普廣菩薩復白佛言:「若四眾男女,若命未終,若已終者,我今當勸修諸福業,得生十方諸佛刹也。」   

佛言:「善哉!普廣菩薩摩訶薩,隨意教導十方人也。」
   
普廣菩薩語四輩言: 「若人臨終、未終之日,當為 : 燒香,燃燈續明,於塔寺中、表刹之上,懸命過幡,轉讀尊經,竟三七日。所以然者 ?
命終之人,在中陰中,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應為修福。願亡者神使,生十方無量刹土,承此功德,必得往生 :

一)亡者在世,若有罪業應墮八難,幡燈功德必得解脫。

二)若善願應生,父母在異方不得疾生,以幡燈功德,皆得疾生,無復留難。

三)若得生已,當為人作福德之子,不為邪鬼之所得便,種族豪強。是故應修幡燈功德。

四)諸過命者修行福業,至心懇惻,應代亡者,悔過眾罪,罪垢即滅。為亡者修福,如餉遠人,無不獲果。
譬如世間犯罪之人,心中思惟望諸親屬,求諸大力救其危厄,今日燒香望得解脫。

五)為亡者稱其名號(即 : 稱名助念),修諸功德,以福德之力,緣是解脫,亦復如是,徑生十方,無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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